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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周礼注疏》 唐 贾公彦 等撰
●周礼正义序
(唐朝散大夫行太学博士弘文馆学士臣贾公彦等奉敕撰)
◎序周礼废兴
○其名《周礼》为《尚书》‘周官’者,周天子之官也。《书序》曰:‘成王既黜殷命,灭淮夷,还归在丰,作《周官》。’是言盖失之矣。案:《尚书 盘庚》、《康诰》、《说命》、《泰誓》之属,三篇《序》皆云‘某作若干篇’,今多者不过三千言。又《书》之所作,据时事为辞,君臣相诰命之语。作《周官》之时,周公又作《立政》,上下之别,正有一篇。《周礼》乃六篇,文异数万,终始辞句,非书之类,难以属之。时有若兹,焉得从诸?”又云:“斯道也,文武所以纲纪周国,君临天下,周公定之,致隆平龙凤之瑞。”然则《周礼》起於成帝刘歆,而成于郑玄,附离之者大半。故林孝存以为武帝知《周官》末世渎乱不验之书,故作《十论》、《七难》以排弃之。何休亦以为六国阴谋之书。唯有郑玄遍览群经,知《周礼》者乃周公致大平之变,故能答林硕之论难,使《周礼》义得条通。故郑氏传曰,玄以为“括囊大典,网罗众家”,是以《周礼》大行,後王之法。《易》曰“神而化之,存乎其人”,此之谓也。
●卷一
◎天官冢宰第一
(○陆德明《音义》曰:“本或作‘冢宰上’,非,馀卷放此。”)
[疏]“天官冢宰”。郑《目录》云:“象天所立之官。冢,大也。宰者,官也。天者统理万物,天子立冢宰使掌邦治,亦所以总御众官,使不失职。不言司者,大宰总御众官,不主一官之事也。”
○释曰:郑云“象天”者,周天有三百六十馀度,天官亦总摄三百六十官,故云“象天”也。云“官”者,亦是管摄为号,故题曰“天官”也。郑又云“冢,大。宰,官也”者,下注对大宰则云“冢者,大之上”,此不对大宰,故云“冢,大也”。“宰”者,调和膳羞之名,此冢宰亦能调和众官,故号大宰之官。郑又云“不言司者,大宰总御众官,不主一官之事”者,此官不言司,对司徒、司马、司寇、司空皆云司,以其各主一官,不兼群职,故言司。此天官则兼摄群职,故不言司也。若然,则春官亦不言司者,以其祭祀鬼神,鬼神非人所主,故亦不言司也。其地官,郑云“象地所立之官”。彼言“象地”,实主地事;此天官言“天”,直取总摄为言,全无天事。天事并入於春官者,言象天自取总摄为名,象地自取掌物为号,各取一边为义理,无嫌也。
○“第一”者,“第”,次也,“一”者,数之始也。次第之中处一,故云第一也。郑氏者,汉大司农,北海郡郑玄之孙,名玄,字康成。“注”者,於经之下自注己意,使经义可申,故云“注”也。孔君、王肃之等则言“传”,“传”者,使可传述。若然,或云“注”、或言“传”不同者,立意有异,无义例也。
惟王建国,(建,立也。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,谓之《周礼》。营邑於土中。七年,致政成王,以此礼授之,使居雒邑,治天下。《司徒职》曰:“日至之景,尺有五寸,谓之地中,天地之所合也,四时之所交也,风雨之所会也,阴阳之所和也,然则百物阜安,乃建王国焉。”
○王如字,干宝云:“王,天子之号,三代所称。”雒,音洛,水名也,本作洛,後汉都洛之阳,改为雒。景,京领反,下皆同。)
[疏]“惟王建国”
○释曰:自此以下至“以为民极”五句,六官之首同此序者,以其建国设官为民不异故也。王者临统无边,故首称“惟王”,明事皆统之於王。王既位矣,当择吉土以建国为先,故次言“建国”。於中辩四方、正宫庙之位,复体国经野,自近及远也。於是设官分职,助理天工,众人取中以为治体,列文先後次第应然。其实建国之初,岂未设官分职也?直以作序之意,主在设官分职,为民极耳,故终言之。“惟王建国”者,言“惟”,谓若《尚书》云“惟三月”之类,皆辞,不为义。建,立也。惟受命之王乃可立国城於地之中。必居地中者,案《尚书 康诰》云:“惟三月哉生魄,周公初基,作新大邑于东国洛。”郑注云:“岐、镐之域,处五岳之外,周公为其於政不均,故东行於洛邑,合诸侯,谋作天子之居。”据郑此言,则文、武所居,为非地中,政教不均,故居地中也。案:桓二年《左氏传》云“昔武王克商,迁九鼎於洛邑”,则居洛本是武王之意。至成王、周公时,恐天下为疑,更与诸侯谋定之也。若然,五帝以降,尧治平阳,舜治安邑,唯汤居亳得地中以外,皆不得地中,而政令均、天下治者,其时虽不得地中,并在五岳之内,又以民淳易治,故不要在地中。以周则不在五岳之内,故郑云“岐、镐处五岳之外”也。
○注“建立”至“国焉”
[疏]“辨方正位”
○释曰:谓建国之时辨别也,先须视日景以别东、西、南、北四方,使有分别也。“正位”者,谓四方既有分别,又於中正宫室、朝廷之位,使得正也。
○注“辨别”至“宫庙”
体国经野,(体犹分也。经谓为之里数。郑司农云:“营国方九里,国中九经九纬,左祖右社,面朝後市;野则九夫为井,四井为邑之属是也。”
○体,郑云:“体犹分也。”干宝云:“体,形体。”朝,直遥反。)
[疏]“体国经野”
○释曰:体犹分也,国谓城中也。分国城之中为九经九纬,左祖右社之属。经谓为之里数,此野谓二百里以外,三等采地之中有井田之法,九夫为井,井方一里之等是也。
○注“体犹”至“是也”
设官分职,(郑司农云:“置冢宰、司徒、宗伯、司马、司寇、司空,各有所职而百事举。”)
[疏]“设官分职”
○释曰:既体国经野,此须立官以治民,故云设官分职也。
○注“郑司农”至“事举”
○释曰:此谓设天地四时之官,即六卿也。既有其官,须有司职,故云“各有所职”。职谓主也,天官主治,地官主教,春官主礼,夏官主政,秋官主刑,冬官主事。六官,官各六十,则合有三百六十官。官各有主,故云“百事举”。
以为民极。(极,中也。令天下之人各得其中,不失其所。
○令,力呈反。)
[疏]“以为民极”
○释曰:百人无主,不散则乱,是以立君治之。君不独治也,又当立臣为辅。极,中也。言设官分职者以治民,令民得其中正,使不失其所故也。
○注“极中也”至“其所”
○释曰:“极,中也”,《尔雅》文。案《尚书 洪范》云:“皇建其有极,惟时厥庶民於汝极”,谓皇建其有中之道,庶民於之取中于下。人各得其中,不失所也。
乃立天官冢宰,使帅其属而掌邦治,以佐王均邦国。(掌,主也。邦治,王所以治邦国也。佐犹助也。郑司农云:“邦治,谓总六官之职也。故《大宰职》曰‘掌建邦之六典,以佐王治邦国’。六官皆总属於冢宰,故《论语》曰‘君薨,百官总己以听於冢宰’,言冢宰於百官无所不主。《尔雅》曰:‘冢大也。’冢宰,大宰也。”
○郑云:“宰,主也。”干云:“济其清浊,和其刚柔,而纳之中和曰宰。”治,直吏反,注邦治、下治官皆同。大宰,音泰,注及後放此。)
[疏]“乃立”至“邦国”
○释曰:六官皆云“乃立”者,以作序之由,本序设官之意,故先云以为民极,次云所设之官,故皆云“乃立”,腾上起下之辞也。“天官冢宰”者,据下注而言,则此言冢宰者,据总摄六职,若据当职,则称大宰也。“使帅其属”,案小宰六属而言,则此属唯指六十官之属也。“掌邦治”者,掌,主也。言主治则兼六官,以其五官虽有教、礼、政、刑、事不同,皆是治法也。云“佐王均邦国”者,以大宰掌均节财用故也。《周礼》以邦、国连言者,据诸侯也。单言邦、单言国者,多据王国也。然不言均王国,而言均邦国者,王之冢宰若言王国,恐不兼诸侯,今言邦国,则举外可以包内也。
○注“掌主”至“宰也”
○释曰:玄云“邦治,王所以治邦国也”者,此即司农所引《大宰职》“佐王治邦国”,一也。但司农虽引之,不指释此经邦治,故玄就足之。司农引《论语》者,欲见天子冢宰兼百官之义。言“百”则三百六十,一也。且《论语》言“君薨”,据诸侯言,冢宰、百官据天子,互言之者,欲见天子、诸侯君死,世子居丧,使大臣听政同也。“冢宰,大宰”者,言不异人也。
治官之属:大宰,卿一人;小宰,中大夫二人;宰夫,下大夫四人。上士八人,中士十有六人,旅下士三十有二人。(变冢言大,进退异名也。百官总焉则谓之冢,列职於王则称大。冢,大之上也。山顶曰冢。旅,众也。下士,治众事者。自大宰至旅下士,转相副贰,皆王臣也。王之卿六命,其大夫四命,士以三命而下为差。
○贰,徐音二。)
[疏]“治官”至“二人”
○释曰:上经所陈立官,所掌有异,此经陈官有尊卑多少,转相副贰之事也。言“治官之属”者,此为六十官之首,别言治官之属一句,与下六十官为目,以总是治官,不得唯指此一经至旅下士三十有二人而已。凡官尊者少,卑者多,以其卑者宜劳,尊者宜逸。是以下士称“旅”,以其理众事,故特言旅也。小宰与大宰同名,大小为异,故郑注《礼记 王制》,引此六卿下、中大夫十二人为十二小卿,以其宰夫是大宰之考,谓若地官之考为乡师,春官之考为肆师,夏官之考为军司马,秋官之考为士师,冬官之考为匠师。以其掌事不与大官同,故异大官也。宰者,调和之名。夫者,治也,以其治此一官所主事也。
○注“变冢”至“为差”
○释曰:“变冢言大”者,上唯云“冢宰”,此唯云“大宰”,是变冢言大也。云“进退异名”者,即“百官总焉”,谓贰王治事,总摄三百六十官则谓之“冢”,是进异名也。“列职于王则谓之大”者,不总百官,与五卿并列,各自治六十官,则退异名也。若然,总百官则称“冢”,以其天官象天覆万物。案:经《大宰职》曰:“凡邦之小治,冢宰听之”,是专国小治而称“冢”也。《司书职》曰:“掌六典、八法、八则之贰,以诏王及冢宰”,是贰王事总众职而称“冢”也。又《宰夫职》曰:“乘其财用之出入,凡失财用、物辟名者,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”,是总众官诛赏而称“冢”也。又《司会职》曰:“以周知四国之治,以诏王及冢宰废置”,是总四国之治而称“冢”也。若主当官、不兼他职则言大者,谓若下文“大丧,赞赠玉、含玉”,宾客,“赞玉几、玉爵”,“祀五帝则莅卜”,如此之类,与诸官并有事,则称“大”也。云“冢,大之上也”者,以其大宰与五官同名“大”,今又别称“冢”,是“冢”在大之上也。又引《尔雅》“山顶曰冢”者,欲见山则大矣,冢又在顶,证冢在大上之意也。又云“旅,众也。下士,治众事者”,欲见尊官逸、卑官劳之意也。又云“自大宰至旅下士,转相副贰,皆王臣也”者,大卿一人,小卿则二人,已下皆去上一倍者,是转相副贰也。言“王臣”者,自士以上,得王简策命之,则为王臣也。对下经府、史、胥、徒不得王命,官长自辟除者,非王臣也。又云“王之卿六命,其大夫四命”者,《典命》文。大夫无中、下之别。案:《序官》则有中、下大夫,则四命大夫自分为中、下,似若侯、伯同七命,子、男同五命,爵则有高下不同也。士以三命为差,但《典命》直见公、卿、大夫命者,欲见有出封之事,故彼云“其出封皆加一等”。士爵卑,无出封之理,故不言也。彼士之命数既不言,知三命以下者,正见《序官》有上士、中士、下士三等。《典命》除六命、四命、无三命、二命、一命。郑则约之,上士为三命,中士为再命,下士为一命。若然,王朝三公八命,卿六命,大夫四命,皆为阴爵,以待出封为诸侯,乃为阳爵九命、七命、五命。士既不得出封,故在王朝有三命、一命,亦为阳爵,无嫌也。
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(府,治藏;史,掌书者。凡府、史皆其官长所自辟除。)
[疏]“府”至“二人”
○释曰:府,治府藏。史,主造文书也。
○注“府治”至“除”
○释曰:案下宰夫八职云:“五曰府,掌官契以治藏。六曰史,掌官书以赞治。”故郑云“府,治藏;史,掌书”。又云“官长所自辟除者,官长谓一官之长,若治官六十,其下府、史,皆大宰辟召,除其课役而使之,非王臣也。《周礼》之内,府、史大例皆府少而史多,而府又在史上,唯有御史百有二十人,特多而在府上。郑云“以其掌赞书数多也”。又有府兼有史,以其当职事繁故也。或空有史而无府者,以其当职事少,得史即足故也。至於角人、羽人等,直有府无史,以其当职文书少,而有税物须藏之,故直有府也。腊人、食医之等府、史俱无者,以其专官行事,更无所须故也。《周礼》之内,唯有天府一官,特多於史,以其所藏物重故也。
[疏]“胥十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胥有才智,为什长。徒给使役,故一胥十徒也。
○注“此民”至“什长”
宫正,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(正,长也。宫正,主宫中官之长。
○宫正,此以下,郑玄列六十职序,干注则各於其职前列之。)
[疏]“宫正”至“十人”
宫伯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一人,史二人,胥二人,徒二十人。(伯,长也。)
膳夫,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(膳之言善也。今时美物曰珍膳。膳夫,食官之长也。郑司农以《诗》说之,曰“仲允膳夫”。
○膳,上战反。)
[疏]注“膳之”至“膳夫”
○释曰:言“膳夫,食官之长”者,谓与下庖人、内外饔、亨人等为长也。司农引《诗》云者,是《小雅》剌幽王诗。膳夫,仲允为之,引证与此膳夫为一事也。
庖人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贾八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(庖之言苞也,裹肉曰苞苴。贾主市买,知物贾。
○庖,徐扶交反。贾八人,郑、徐音古,刘音嫁,下放此。裹音果。苴,子馀反。物贾,音嫁。)
[疏]注“庖之”至“物贾”
内饔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十人,徒百人。(饔,割亨煎和之称。内饔所主在内。
○饔,郑於容反。亨,戚普庚反,刘普孟反。称,尺证反。)
[疏]注“饔割”至“在内”
○释曰:饔,和也。熟食曰饔。熟食须调和,故号曰饔。其职云“掌王及后世子之割亨”,割亨则须煎和,故云“割亨煎和之称”。又云“所主在内”者,以其掌王及后世子及宗庙,皆是在内之事。
外饔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十人,徒百人。(外饔,所主在外。)
[疏]注“外饔所主在外”
○释曰:案其职云“掌外祭祀及邦飨孤子耆老割亨”,皆是在外之事,故云“所掌在外”也。此饔有内外可对,故云内、外饔。至於内宰、内竖、内司服,自掌妇人之事而称内,不对外为名也。
亨人,下士四人,府一人,史二人,胥五人,徒五十人。(主为外内饔煮肉者。
○亨,刘普庚反。为,于伪反,下“为主”同。)
[疏]注“主为”至“肉者”
○释曰:其职云“给外内饔亨事”,故云“为外内饔煮肉”也。
甸师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胥三十人,徒三百人。(郊外曰甸。师犹长也。甸师,主共野物官之长。
○甸,田遍反。共音恭,下皆同。)
[疏]注“郊外”至“之长”。
○释曰:案《载师》云“任近郊远郊之地”,次即云“公邑之田任甸地”,甸地即在百里远郊外,天子藉田又在南方甸地,故称此官为甸师也。然此官主地事不在地官者,以其供野之荐,又给薪蒸以供亨饪,故在此次亨人也。又云“主供野物官之长”或云与地官掌葛、掌炭、掌蜃、委人等同掌供野物,故与彼官为长。若然,彼属地官,此属天官,越分相领,恐理不惬。此甸师当与下兽人已下亦供野物为长也。故下数职注不言长,明甸师与之为长。但兽人等中士,此为下士,下士得与中士为长者,如大史下大夫,内史中大夫,郑云“大史,史官之长”。彼下大夫与中大夫为长,此下士亦与中士为长,有何嫌也?徒三百人,特多者,天子藉田千亩,藉借此三百人耕耨,故多也。
兽人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
[疏]“兽人”
○释曰:案其职云“掌罟田兽,冬献狼,夏献麋”,供膳羞,故在此也。
[A214]人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三十人,徒三百人。(
[疏]“[A214]人”
○释曰:案其职云:“掌以时[A214]为梁。春献王鲔”,亦供鱼物,故在此也。徒亦三百人者,马融云:“池塞苑囿,取鱼处多故也。”
鳖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二人,徒十有六人。(
○鳖,必列反。)
[疏]“鳖人”
腊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二人,徒二十人。(腊之言夕也。
○腊,音昔。)
[疏]“腊人”
医师,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二人,徒二十人。(医师,众医之长。
○医,意其反。)
[疏]“医师”
○释曰:案其职云:“掌医之政令,聚毒药以供医事。”诸医皆在此者,医亦有齐和饮食之类,故设在饮食之间也。
食医,中士二人。(食有和齐药之类。
○和,胡卧反,又音禾。齐,才计反。)
[疏]“食医”
○释曰:案其职云“春多酸夏多苦”之等,皆须齐和,与药故同,郑云“食有和齐药之类”,故在医官之内也。
疾医,中士八人。
[疏]“疾医”
○释曰:案其职云“掌养万民之疾病”,故连类在此。
疡医,下士八人。(疡,创痈也。
○疡,音羊。创,初良反。)
[疏]“疡医”
○释曰:案其职云“掌肿疡、溃疡”之等,故亦连类在此。
兽医,下士四人。(兽,牛马之类。)
[疏]注“兽牛马之属”
○释曰:案《尔雅》“在野曰兽,在家曰畜”,畜兽异矣。而言“兽,牛马”者,但此职云“主治牛马”,未必治其野兽,而以牛马为兽者,对文则畜兽异,散文通。故《尔雅》又云“两足而羽谓之禽,四足而毛谓之兽”。既不别释畜,则兽中可以兼牛马,是其牛马亦有兽称,故云“兽,牛马”也。
酒正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八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(酒正,酒官之长。)
[疏]“酒正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案其职云:“掌酒之政令,以式法授酒材”,与膳食相将,故在此。
○注“酒正,酒官之长”释曰:此酒正与下酒人、浆人为长。注不言浆,文略也。
酒人,奄十人,女酒三十人,奚三百人。(奄,精气闭藏者,令谓之宦人。《月令》:仲冬“其器闳以奄”。女酒,女奴晓酒者。古者从坐男女,没入县官为奴,其少才知,以为奚,今之侍史官婢。或曰:“奚,宦女。”
○奄,於捡反。刘於验反。徐於剑反。奚,如字,又胡礼反。坐,才卧反。)
[疏]“酒人”至“百人”
○释曰:“奄十人”,以其与女酒及奚同职,故用奄人。奄不称士,则此奄亦府史之类,以奄为异也。言“女酒三十人”,则女酒与奚为什长,若胥徒也。奚三百人,以其造酒,故须人多也。
○注“奄精”至“宦女”
○释曰:案《月令》冬三月皆云“其气闳以奄”,独引仲冬者,以其十一月一阳爻生,以其奄人虽精气闭藏,犹少有精气故也。又云“女酒,女奴晓酒者”云云,郑依《秋官 司厉》,从坐男女,没入县官为奴,则奴者,男女同名,以其晓解作酒,有才智,则曰女酒,其少有才智给使者,则曰奚。已下云“晓”者,谓晓解当职之物,不复重释之也。“侍使官婢”,举汉法言之。又云“或曰宦女”者,汉时有此别号。按《左氏》晋惠公之女名妾,称宦女,谓宦事秦公子,亦云宦女也。
浆人,奄五人,女浆十有五人,奚百有五十人。(女浆,女奴晓浆者。
○浆,子良反。)
[疏]“浆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供王之六饮,入于酒府”,饮是酒类,故在此也。
凌人,下士二人,府二人,史二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(凌,冰室也。《诗》云:“二之日,凿冰冲冲。三之日,纳于凌阴。”
○凌,力证反,字从冰,或力升反。)
[疏]“凌人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凌人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冰,凡外内饔之膳羞鉴焉”,以供为膳羞,故连类在此也。
○注“凌冰”至“凌阴”
○释曰:引《诗》曰“二之日”者,案《诗》之所释,谓周之二月,夏之十二月之日;凿冰者,谓於深山穷谷,固阴Ё寒之处,於是乎取之。“冲冲”,凿冰之意。“三之日”,谓周之三月,夏之建寅之正月,纳冰於陵阴室中。案彼又云:“四之日其蚤,献羔祭韭。”启冰之时也。郑《答志》以“夏十二月取冰,二月开冰,四月班冰,是其常也。藏之既晚,出之又早。晚者建寅乃藏,与此《周礼》十二月藏冰校一月故;出之早者,四月,夏之二月出冰,与《周礼》同。今豳土寒,故纳冰可用夏正月”也。引之者,证凌阴即此冰室,为一物也。
笾人,奄一人,女笾十人,奚二十人。(竹曰笾。女笾,女奴之晓笾者。)
[疏]“笾人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四笾之实”,亦是荐羞之事,故在此也。
○注“竹曰”至“笾者”
○释曰:知“竹曰笾”者,更无异文,见竹下为之,即知以竹为之,故云竹曰笾也。
醢人,奄一人,女醢二十人,奚四十人。(醢,豆实也。不谓之豆,此主醢,豆不尽于醢也。女醢,女奴晓醢者。
○醢,呼在反。尽,津忍反。)
[疏]“醢人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案其职云“掌四豆之实”,亦是荐羞,故在此也。
○注“醢豆”至“醢者”
醯人,奄二人,女醯二十人,奚四十人。(女醯,女奴晓醯者。
○醯,本又作[A16M],呼西反。)
[疏]“醯人”
○释曰:醯人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共五齐七菹”,以供醯物,则与醯人职通。醯人惟主作醯,但成齐菹必须醯物乃成,故醯人兼言齐菹,而连类在此也。
盐人,奄二人,女盐二十人,奚四十人。(女盐,女奴晓盐者。)
[疏]“盐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盐之政令,以供百事之盐。”盐所以调和上食之物,故亦连类在此也。
冥人,奄一人,女冥十人,奚二十人。(以巾覆物曰冥。女冥,女奴晓冥者。
○冥,莫历反。)
[疏]“冥人”
○释曰:冥人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供巾冥”,所以覆饮食之物,故次饮食後。
宫人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
[疏]“宫人”
掌舍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徒四十人。(舍,行所解止之处。
○解,佳卖反。)
[疏]“掌舍”至“十人”
○注“舍行”至“之处”
幕人,下士一人,府二人,史二人,徒四十人。(幕,帷覆上者。
○幕,武博反。)
[疏]“幕人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案下职中郑注云:“在旁曰帷,在上曰幕。”是其幕乃帷之覆上者也。
[疏]“掌次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王次之法,以待张事。”幕人供之,掌次张之,故连类在此也。
大府,下大夫二人,上士四人,下士八人,府四人,史八人,贾十有六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(大府,为王治藏之长,若今司农矣。)
[疏]“大府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大贡九赋,受其货贿之入,颁其货贿于诸府”之事。案《尚书 洪范》云:“一曰食,二曰货。”已上皆言饮食,此次,言货贿,故大府在此也。有贾者,府官须有市买,并须知物货善恶故也。
○注“大府”至“农矣”
○释曰:大府与下诸府官为长,故以大夫为之。云“若今司农矣”者,汉时司农主府藏,故史游《章》云:“司农、少府国之渊。”
玉府,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,府二人,史二人,工八人,贾八人,胥四人,徒四十有八人。(工,能攻玉者。)
[疏]“玉府”至“八人”
○释曰:玉府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王之金玉、玩好、兵器,凡良货贿之藏”。以玉为主,故与大府同在此。有工八人者,以其使攻玉故也。有贾者,使辨玉之善恶、贵贱故也。
○注“工能攻玉者”
○释曰:工谓作工。案《诗》云“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”,故须工。
内府,中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十人。(内府,主良货贿藏在内者。
○贿,呼罪反。)
[疏]“内府”
○释曰:内府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九贡、九赋、九功之货贿、良兵、良器”,故在此也。
外府,中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十人。(外府,主泉藏在外者。)
[疏]“外府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外府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邦布之出入,以共百事”,故在此也。
○注“外府”至“外者”
○释曰:泉布本是外物,无在内府,故对内府为外也。
司会,中大夫二人,下大夫四人,上士八人,中士十有六人,府四人,史八人,胥五人,徒五十人。(会,大计也。司会,主天下之大计,计官之长,若今尚书。
○会,古外反,注同。尚,音常。)
[疏]“司会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邦之六典、八法、八则之贰,以逆邦国、都鄙、官府之治。”主天下大计,货贿亦须计会,故与大府连类在此也。
○注“会大”至“尚书”
○释曰:言“会,大计”者,案宰夫职“日计曰成,月计曰要,岁计曰会”,故知会,大计也。云“主天下之大计”者,其职云“逆邦国、都鄙、官府”,是句考遍天下。云“若今尚书”者,汉之尚书亦主大计,故举以况之也。
司书,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徒八人。(司书,主计会之簿书。
○簿,步古反。後簿书皆同。)
[疏]“主司书”至“簿书”
○释曰:司书在此者,会计之事,司书主之,故其职云“凡上之用财用,必考于司会”。故连类在此也。注言“簿书”者,古有简策以记事。若在君前,以笏记事。後代用簿。簿,今手版。故云吏当持簿,簿则簿书也。
职内,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,府四人,史四人,徒二十人。(职内,主入也。若今之泉所入谓之少内。
○少,诗照反。)
[疏]“职内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邦之赋入,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”,入太府者,皆由职内,亦有府义,故郑云“受用之府若职内”,故其职在此也。
○注“若今”至“少内”
○释曰:汉之少内,亦主泉所入。案王氏《汉官解》云:“小官啬夫各擅其职,谓仓库少内啬夫之属,各自擅其条理所职主。”由此言之,少内藏聚,似今之少府,但官卑职碎,以少为名。
职岁,上士四人,中士八人,府四人,史八人,徒二十人。(主岁计以岁断。
○断,丁乱反。)
[疏]“职岁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邦之赋出,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,以待会计而考之。”总断一岁之大计,故与司会同在此也。
职币,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贾四人,胥二人,徒二十人。
[疏]“职币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式法以敛官府、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,以待上之赐予”,与职岁通职,故连类在此也。若然,此三职皆有府义,不得名府者,以财不久停故也。
司裘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徒四十人。
[疏]“司裘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为大裘,并掌皮”,亦有府义,故在此。
掌皮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徒四十人。
[疏]“掌皮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秋敛皮,冬敛革,春献之”,亦有府义,故连类在此也。
内宰,下大夫二人,上士四人,中士八人,府四人,史八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(内宰,宫中官之长。)
[疏]“内宰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名“内宰”者,对大宰治百官,内宰治妇人之事,故名内宰。然则大宰不称外者,为兼统内也。案其职云“掌治王内之政令”,又教后已下妇德之事,以王事少暇,故次在此也。
○注“内宰”至“之长”
○释曰:内宰与下女史已下为长,故郑云“宫中官之长”。
内小臣,奄上士四人,史二人,徒八人。(奄称士者,异其贤。)
[疏]“内小”至“八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王后之命,正其服位”。案《夏官 大仆职》云:“出入王之大命,正其服位”,则此小臣侍后职与大仆侍王同,亦是佐后之事,故在此,用奄者,以其所掌在内故。
○注“奄称士者异其贤”
○释曰:案上酒人、浆人等奄并不称士,则非士也。独此云,以其有贤行命为士,故称士也。案:《诗》巷伯,奄官也。注云:“巷伯,内小臣,小臣於宫中为近,故谓之巷伯。”必知巷伯与小臣为一人者,以其俱名奄。又言巷,亦宫中为近。又称伯,长也。内小臣又称士,亦是长义,故知一人也。
阍人,王宫每门四人,囿游亦如之。(阍人,司昏晨以启闭者。刑人墨者使守门。囿,御苑也。游,离宫也。
○阍,音昏。囿,音又。ヵ,本亦作游,音由。)
[疏]“阍人”至“如之”
○释曰:在此者,以其掌守中门之禁,王宫在此,故亦在此。《周礼》之内,有同官别职,则此阍人每门及囿游同名阍人而职别。《山虞》、《泽虞》云“每大泽大山及川衡林衡”,亦是别职同官也。别官同职者,唯有官连耳。
○注“阍人”至“宫也”
寺人,王之正内五人。(寺之言侍也。《诗》云“寺人孟子”。正内,路寝。)
[疏]“寺人”至“五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王之内人及女宫之戒令”,故在此。
○注“寺之”至“路寝”
内竖,倍寺人之数。(竖,未冠者之官名。
○冠,古乱反。)
[疏]“内竖”至“之数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内外之通令,凡小事”。故与寺人连类在此也。
○注“竖未”至“官名”
○释曰:《春秋左氏传》叔孙穆子幸庚宗妇人而生牛,以为竖官。则亦童竖未冠者。必使童子为之者,郑於其职注云:“使童竖通王内外之命,给小事者,以其无与为礼,出入便疾也。”
九嫔。(嫔妇也。《昏义》曰:“古者天子后立六宫,三夫人、九嫔、二十七世妇、八十一御妻,以听天下之内治,以明章妇顺,故天下内和而家理也。”不列夫人于此官者,夫人之於后,犹三公之於王,坐而论妇礼,无官职。
○嫔,符真反。治,直吏反。)
[疏]“九嫔”
○释曰:在此者,以其有妇德。其职云:“掌妇学之法,以教九御”,同是内宫之官,故亦在此。
○注“嫔妇也”至“官职”
○释曰:引《昏义》者,彼是周之妇官之数,与此经妇人数同,故引以为证。案《礼记 上檀弓》云:“舜葬仓梧,盖三妃未之从。”郑注云:“帝喾时立四妃,象后妃四星,其一明者为正妃,其三小者为次妃,帝尧因焉。至舜,不告而娶,不立正妃,但三夫人而已。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,为十二人。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,合三十九人。周人上法帝喾而立正妃,又三二十七,为八十一人,以增三十九并后,合百二十一人。其位:后也,夫人也,九嫔也,二十七世妇也,八十一女御也。”又云“不列夫人于此”,惟有九嫔已下,是无三夫人之数也。又云“夫人之於后,犹三公之於王,坐而论妇礼,无官职”者,谓三百六十官无三公之官。案《大司徒职》云:“二卿则公一人。”郑注云:“三公者,内与王论道,中参六官之事,外与六卿之教。”又案《冬官 考工记》云:“坐而论道,谓之王公。”注云:“天子、诸侯。”然则公中合有三公,坐而论道无正职,故云“中参”、“外与”而已。三夫人亦然,故云“坐而论礼,无官职”,故不列之也。
世妇。(不言数者,君子不苟於色,有妇德者充之,无则阙。)
[疏]注“不言”至“则阙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祭祀、宾客、丧纪、帅女宫而濯溉”,故亦在此。九嫔言数,而世妇、女御不言数者,君子不苟於色,有妇德乃充之。不言王而云君子者,谓君子为王,乃能不苟色也。九嫔言数者,欲见世妇、女御有德亦充。若九嫔无德,亦与世妇女御同阙,故特互其文,令义两得见耳。
女御。(《昏义》所谓御妻。御犹进也,侍也。)
[疏]注“昏义”至“侍也”
○释曰:彼不云“女御”而云“御妻”,御,进也,故彼引为一物也。又云“御犹进也,侍也”者,凡后下御,皆是后宫进在王寝侍息宴,故《女御职》云“掌御叙于王之燕寝”。是以训御云进也、侍也。
女祝四人,奚八人。(女祝,女奴晓祝事者。
○祝,之六反,郑又之又反。)
[疏]“女祝”至“八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王后之内祭祀,凡内祷祠之事。”故在此也。
○注“女祝”至“事者”
○释曰:言女奴晓事,谓识文者为之也。
女史八人,奚十有六人。(女史,女奴晓书者。)
[疏]“女史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王后之礼职,内治之贰”,亦女奴晓文者为之。其职与王之大史掌礼同,故在此也。
[疏]“典妇”
典丝,下士二人,府二人,史二人,贾四人,徒十有二人。
[疏]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丝入而辨其物。颁丝于外内工,皆以物授之。”因妇功,亦在此也。
内司服,奄一人,女御二人,奚八人。(内司服,主宫中裁缝宫之长。有女御者,以衣服进,或当於王,广其礼,使无色过。
○缝,戚奉容反,徐扶用反,下同。)
[疏]“内司”至“八人”
○释曰:以其掌后已下六服。言“内司服”者,非是对《春官 司服》男子服为内。但是男子之物不言外者,在外是其常也。故不须言外而外自显。但以妇人在内,故妇人之事多言内。若不言内,无以得见妇人之物。不与春官司服同处者,以从内官之例,故在此。有“奄一人”者,以其衣服事多,须男子兼掌。以与妇人同处,故用奄也。
○注“内司服”至“色过”
○释曰:言“主宫中裁缝官之长”者,谓其下文缝人为长。又云“有女御者,以衣服进,或当於王,广其礼,使无色过”者,以此女御还是女奴晓进御衣服者,故与女酒、女祝、女史同号女也。以衣服进,谓进衣于王。王见之,或当王意,广其礼,得与八十一女御同名。欲见百二十人外,兼有此女御之礼,王合御幸之,使王无***之过,故名女御也。
缝人,奄二人,女御八人,女工八十人,奚三十人。(女工,女奴晓裁缝者。
○缝,刘扶用反。)
[疏]“缝人”至“十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:“掌王宫缝线之事,以缝王及后之衣服”,故在此也。奄二人,亦是缝线事多,须有男子故也。有女御者,义同於上也。有女工者,谓女奴巧者,郑云“晓裁缝者”也。
染人,下士二人,府二人,史二人,徒二十人。(
○染,如艳反,刘而俭反。)
[疏]“染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染丝帛”,因妇人衣服,故亦连类在此也。
追师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工二人,徒四人。(追,治玉石之名。
○追,丁回反,一曰雕。)
[疏]“追师”至“四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职云:“掌王后之首服,为副、编、次、追衡、笄”,亦因妇人衣服,连类在此。
○注“治玉石之名”
○释曰:《诗》云:“追琢其璋。”璋是玉为之,则追与琢皆是治玉石之名也。若然,男子首服在《夏官 弁师》者,以其男子,是阳义,又取夏时万物长大,长大乃冠,故在夏官。此妇人,直取首服配衣,故与衣连类在此。若然,首反处下者,以冠履自相对,不与服为先後,故不在上也。
屦人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一人,工八人,徒四人。(
○屦,纪具反。)
[疏]“屦人”
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王及后之服屦”,故从内官衣服,亦连类在此。若然,追师专掌妇人首服,此屦人兼男子,屦舄在***,贱,故男子妇人同在此官也。
[疏]“夏采”至“四人”
○注“夏采”至“夏采”
●卷二
大宰之职,掌建邦之六典,以佐王治邦国:一曰治典,以经邦国,以治官府,以纪万民;二曰教典,以安邦国,以教官府,以扰万民;三曰礼典,以和邦国,以统百官,以谐万民;四曰政典,以平邦国,以正百官,以均万民;五曰刑典,以诘邦国,以刑百官,以纠万民;六曰事典,以富邦国,以任百官,以生万民。(大曰邦,小曰国,邦之所居亦曰国。典,常也,经也,法也。王谓之礼经,常所秉以治天下也;邦国官府谓之礼法,常所守以为法式也。常者,其上下通名。扰犹驯也。统犹合也。诘犹禁也,《书》曰“度作详刑,以诘四方”。任犹亻事也。生犹养也。郑司农云:“治典,冢宰之职,故立其官,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,以佐王均邦国;教典,司徒之职,故立其官,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教,以佐王安扰邦国;礼典,宗伯之职,故立其官,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礼,以佐王和邦国;政典,司马之职,故立其官,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政,以佐王平邦国;刑典,司寇之职,故立其官,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禁,以佐王刑邦国。此三时皆有官,唯冬无官,又无司空。以三隅反之,则事典,司空之职也。《司空》之篇亡,《小宰职》曰:‘六曰冬官,其属六十,掌邦事。’”
○邦国,干云:“国,天子诸侯所理也。邦,疆国之境。”治典,直吏反。注下治典、邦治、治官、治职之治皆同。扰,而小反,郑而昭反,徐、李寻伦反。谐,户皆反。诘,起一反,禁也。干云:“弹正纠察也。”驯,似伦反。度,待洛反。亻事,侧吏反,下同,犹立也。)
[疏]“大宰”至“以生万民”
○释曰:自此以下至职末分为二段。从此职首至“以富得民”一段十条,明经国之大纲,治政之条目。自“正月之吉”以下至职末,明颁宣前法,依事而施。言“掌建邦之六典”者,谓大宰总御群职,故六典俱建也。“以佐王治邦国”者,以六典是王执治邦国,王不独治,故云“佐王”也。“一曰治典,以经邦国”,至“六曰事典”,皆云“邦国”者,邦国皆谓诸侯之国。但治典云:“经者,所以经纪为名,故云经。”教典云:“安者,地道主安,故云安。”礼典云:“和者,礼之用,和为贵,故云和。”政典云:“平者,司马主六军,以平定天下,故云平。”刑典云:“诘者,以其刑者有所诘禁天下,故云诘。”事典云:“富者,作事所以富国家,故云富也。”又治典、教典云:“官府礼典已下四典,皆云‘百官’者,尊天地二官,不局其数,故不云百官而云‘官府’也。”若然,六官其属各六十,得称百官者,举全数,故云百官也。且天官言“治官府”,地官云“教官府”,夏官云“以正百官”,秋官云“刑百官”,皆依本职而言之。至於春官主礼,不可云“礼百官”。礼所以统叙万事,故云“统百官”也。冬官不可云“事百官”,故变事云“任”。任谓任使,任使即事也。又天官主治,治所以纪纲天下,故云“纪万民”也。地道主民,故云“扰万民”,扰则驯顺之义也。春官主礼,礼所以谐和,故云“谐万民”。夏官主政,九畿职方制其贡,有贡赋之事,故云“均万民”。秋官主刑,刑者所以纠正天下,故云“纠万民”也。冬官主事,作事者,所以生养万民,故云“生万民”也。然天子曰“兆民”,诸侯曰“万民”。此天子之礼,不言兆民而言万民者,但兆民据天子而言之。今言万民,以畿外封诸侯,惟有畿内不封,故以畿内据近而言。
○注“大曰”至“掌邦事”
○释曰:《周礼》凡言邦国者,皆是诸侯之国。此言“大曰邦、小曰国”者,止据此文邦在上、国在下,故为此解。案《仪礼 觐礼》云:“同姓大国,异姓小邦”,则邦国大小通也。又云“邦之所居亦曰国”,即据王国而言。故上云“惟王建国”,《匠人》“营国方九里”,与《典命》“国家”,皆是邦之所居亦曰国也。又云“典,常也,经也,法也”者,《尔雅 释诂》云:“典,常也。”孙氏云:“礼之常也。”释言云:“典,经也。”又云法者,以其经常者即是法式。又云“王谓之”已下,郑所解也。云“王谓之礼经,常所秉以治天下也”者,凡言经者,以经纪天下,故王言礼经,常所秉以治天下也。云“邦国官府谓之礼法”者,凡言法者,下法於上,故邦国官府谓之礼法,常所守以为法式也。云“常者,上下通名”者,经据在上,法据在下,至於王与邦国官府,俱有常义,故云常者上下通名也。又云“扰犹驯也”者,案《地官》注训扰为安,此言驯,不同者,驯是顺之义,顺即安义,亦通也。云“统犹合也”者,统者相统同,故为合。“诘犹禁也”者,弟诘即禁止之义也。引《尚书》曰“度作详刑,以诘四方”,此《尚书 吕刑》文。是吕侯训夏赎刑以详审,诘禁四方,引证诘为禁之义也。云“任犹亻事也”者,亻事犹立也,东齐人物立地中为亻事。蒯通说范阳令曰:“天下之人,所以不敢亻事刃於公之腹者,畏秦法也。”欲使百官皆立其功也。云“生犹养也”者,若直云生万民,则诸官皆生万民,彼何异也?於义不安,故转为养。冬官主土地,所以养民故也。云“郑司农云‘治典,冢宰之职’”者,及下教典司徒之职,礼典宗伯之职,六典皆言之职,此并是序官之下次有此文,故立其官曰“使帅其属而掌邦治”。此以下六者皆是六官之首有此文,司农总引以释六典也。云“此三时皆有官,唯冬无官”者,谓各六十官,唯冬无。云“无司空”者,对馀官有大宰、司徒、宗伯、司马、司寇,此则无司空卿也。云“以三隅反之”者,凡物不圆则方,方则四隅,既有三隅,明有四隅。以言既有春夏秋三时之官,明有冬时之,官可知则事典司空之职是也。云“司空之篇亡”者,谓六国时亡,其时以《考工记》代之。引《小宰职》者,欲见当有《冬官》之属也。
以八法治官府:一曰官属,以举邦治;二曰官职,以辨邦治;三曰官联,以会官治;四曰官常,以听官治;五曰官成,以经邦治;六曰官法,以正邦治;七曰官刑,以纠邦治;八曰官计,以弊邦治。(百官所居曰府。弊,断也。郑司农云:“官属谓六官,其属各六十。若今博士、大史、大宰、大祝、大乐属大常也。《小宰职》曰:‘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,一曰天官,其属六十’是也。官职谓六官之职,《小宰职》曰:‘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,一曰治职,二曰教职,三曰礼职,四曰政职,五曰刑职,六曰事职,官联谓国有大事,一官不能独共,则六官共举之。联,读为连,古书连作联。联谓连事通职,相佐助也。《小宰职》曰:‘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,一曰祭祀之联事,二曰宾客之联事,三曰丧荒之联事,四曰军旅之联事,五曰出役之联事,六曰敛弛之联事。’官常谓各自领其官之常职,非连事通职所共也。官成谓官府之成事品式也。《小宰职》曰:‘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,一曰听政役以比居,二曰听师田以简稽,三曰听闾里以版图,四曰听称责以傅别,五曰听禄位以礼命,六曰听取予以书契,七曰听卖买以质剂,八曰听出入以要会。’官法谓职所主之法度,官职主祭祝、朝觐、会同、宾客者,则皆自有其法度。《小宰职》曰:‘以法掌祭祀、朝觐、会同、宾客之戒具。’官刑谓司刑所掌墨罪、劓罪、宫罪、刖罪、杀罪也。官计谓三年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。”玄谓官刑,《司寇》之职五刑,其四曰官刑,上能纠职。官计谓《小宰》之六计,所以断群吏之治。
○法<繁体>,古法字。联,音连。弊,必世反,郑蒲计反,徐、刘府世反。断,丁乱反,下同。弛,尹氏反。比,毗志反,郑房利反。稽,古奚反,郑又音启。版,音板。傅,别音附,下彼列反。契,苦计反。剂,子随反。《尔雅》云:“剂,翦齐也。”要,於妙反,徐於召反,後不音者放此。朝,直遥反。凡言“朝觐”皆同。{自辛},古罪字。劓,鱼冀反。刖,音月,又五刮反。)
[疏]“以八”至“邦治”
○释曰:此八法虽不云建,亦有建义,故郑注《大史职》云“六典八法八则冢宰所建,以治百官,大史又建焉”是也。上六典云治邦国,此八法云治官府,官府,在朝廷之官府也。“一曰官属,以举邦治”,以下皆单言邦,据王国而言之。言“官属”者,谓六官各有六十官之属也。长官有属官,官事得举,故云以举邦治。“二曰官职,以辨邦治”者,谓六官各有职,若天官治职之等,官各有职。辨,别也,官事有分别,故云以辨邦治也。“三曰官联,以会官治”者,联即连也。一官不能独共,则众官共举之,然後事得合会,故云以会官治。“四曰官常,以听官治”者,官常非连事通职,各自於当官常职而听治之,故云以听官治也。“五曰官成,以经邦治”者,官成者,谓官自有成事品式,依旧行之,以经纪邦治也。“六曰官法,以正邦治”者,官法谓当职所主旧法度,将此法度,是正邦之治政也。“七曰官刑,以纠邦治”者,言官刑非寻常五刑,谓官中之刑,以纠察邦治。“八曰官计,以弊邦治”者,官计谓平治官府之计也。弊,断也,谓就计会之中有失者断之,故云弊邦治也。此八法皆云邦治,官常、官联二者不云邦而云官者,其官联言官,欲取会合众官,乃始得治;官常言官,欲取官有常职,各自治其官。故二者不言邦而云官也。及小宰还从治。
○注“百官”至“之治”
○释曰:言“百官所居曰府”者,欲以官府为一事,解与上府史之府别,彼府主藏文书,此府是百官所居处,皆是府聚之义也。郑司农引“官属谓六官其属各六十”,下引《小宰》所云者是也。云“若今博士云云,属大常也”者,司农据《汉百官年表》,汉始,叔孙通为奉常,後改为大常。官刑,先郑谓司刑所掌墨罪、劓罪、官罪、刖罪、杀罪,此是正五刑,施于天下,非为官中之刑,故後郑不从之也。“官计谓三年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”者,此为三年一考乃一计之,此官计每岁计之,故後郑亦不从之。“玄谓官刑,《司寇》之职五刑,其四曰官刑,上能纠职”,是专施于官府之中,於义为当也。“官计谓小宰之六计,所以断群吏之治”,群吏之治即是官中之计,於义亦当矣,故引破司农也。
以八则治都鄙:一曰祭祀,以驭其神;二曰法则,以驭其官;三曰废置,以驭其吏;四曰禄位,以驭其士;五曰赋贡,以驭其用;六曰礼俗,以驭其民;七曰刑赏,以驭其威;八曰田役,以驭其众。(都之所居曰鄙。则,亦法也。典、法、则,所用异,异其名也。都鄙,公卿大夫之采邑,王子弟所食邑,周、召、毛、聃、毕、原之属在畿内者。祭祀,其先君、社稷、五祀。法则,其官之制度。废犹退也,退其不能者,举贤而置之。禄,若今月奉也。位,爵次也。赋,口率出泉也。贡,功也,九职之功所税也。礼祀,昏姻、丧纪旧所行也。郑司农云:“士谓学士。”
○驭,鱼虑反。赋贡,干云:“赋,上之所求於下;贡,下之所纳於纳於上。采,音菜。召,上照反。聃,乃甘反。奉,符用反,本或作俸。率,徐、刘音类,戚音律,一音所律反,下同。税,舒锐反。)
[疏]“以八”至“其众”
○释曰:则亦法也。以八则治三等采地之都鄙也。“一曰祭祀,以驭其神”者,采地之中,祭祀宗庙、社稷、五祀。下注云“凡云驭者,所以驱之内之於善”,则於祭祀之中,宗庙先祖则无可去取;至社稷配食者,若取句龙、后稷,上公有功是,内之善也。
○“二曰法则,以驭其官”者,法则谓官之制度。制度与在官为法则,使不僭差,亦所以驱之使入善也。
○“三曰废置,以驭其吏”者,谓有罪则废退之,有贤则举置而赞之,亦所以驱人於善也。
○“四曰禄位,以驭其士”者,士谓学士。学士有贤行、学业,则诏之以爵位、禄赏,亦是驱之於善也。
○“五曰赋贡,以驭其用”者,采地之民,口率出泉为赋,有井田之法,一夫之田,税入於官,官得之,节财用,亦是使人入善,故云以驭其用也。
○“六曰礼俗,以驭其民”者,俗谓昏姻之礼,旧所常行者为俗,还使民依行,使之入善,故云以驭其民。
○“七曰刑赏,以驭其威”者,谓有罪刑之,有功赏之,使人入善畏威,故云以驭其威。
○“八曰田役,以驭其众”者,谓采地之中,得田猎使役於民,皆当不夺农时,使人入善,故云以驭其众也。据此文,则卿大夫得田猎。而《春秋左氏传》郑大夫丰卷请田,子产不许者,彼常田之外,临祭取鲜,唯人君耳,大夫唯得常田。故《礼》云“大夫不掩群”,亦是常田。丰卷亦僭取鲜,故子产云:“唯君用鲜”,明大夫不合也。
○注“都之”至“学士”
○释曰:上言邦国,则诸经有邦国别言之者,故解为“大曰邦、小曰国”。此采地云都鄙,诸文无或言都,或言鄙别号,故郑云“都之所居曰鄙”。《大司徒》云:“凡造都鄙”,郑云:“其界曰都;鄙,所居也。”《春秋传》曰:“迁郑焉而鄙留”,是鄙所居不迁也。云“则亦法也。典、法、则,所用异,异其名也”者,谓典法则三者相训,其义既同。但邦国,言典官府言法,都鄙言则,是所用处异,故别言之,其实义通也。云“都鄙,公卿大夫之采邑”者,《载师职》云:“家邑任稍地”,则大夫之采也;“小都任县地”,则六卿之采也;“大都任疆地”,则三公之采也。云“王子弟所食邑”者,亲王子、母弟与公同处而百里,次疏者与六卿同处而五十里,次疏者与大夫同处二十五里。案《礼记 礼运》云:“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。”郑注《中庸》云:“同姓虽恩不同,义必同也。尊重其禄位,所以贵之,不必授以官守。”然则王子、母弟虽食采邑,未必别有官,有官则依公卿大夫食邑,不假别言也。云“周、召、毛、聃、毕、原之属”者,僖二十四年《左传》,富辰云:“管、蔡、成阝、霍、鲁、卫、毛、聃、郜、雍、曹、滕、毕、原、丰、郇、文之昭也。于阝、晋、应、韩,武之穆也。”今郑直云周、召、毛、聃、毕、原之属在畿内者,其馀或在畿外,故不尽言也。引之者,证王子弟有采邑也。云“祭祀其先君、社稷、五祀”者,案《孝经 大夫章》不云社稷,则诸侯卿大夫也。若王子母弟及三公称诸侯者,五庙、五祀、三社、三稷、,故云祀先君、社稷、五祀也。云“法则,其官之制度”者,谓宫室、车旗、衣服之等,皆不得僭也。云“禄,若今月奉也”者,古者禄皆月别给之,汉之月奉亦月给之,故云若今月奉也。云“位,爵次也”者,言朝位者,皆依爵之尊卑为次,则经云位据立,故云爵次也。云“赋,口率出泉也”者,下文九职、九赋,职赋相继而言,故知赋即九赋,口率出泉也。云“贡,功也,九职之功”者,亦约下文言。九赋上言九职,九职任之,九赋敛之,是以《大府》云九赋、九功。九功即九职之功,故郑於此以贡为功,是九职之功出税也。云“礼俗,昏姻丧纪”者,《曲礼》云:“君子行礼,不求变俗。”若不醴,醮用酒,是其一隅也。云“郑司农云,士谓学士”者,经云“禄位以驭其士”,使进受禄位,故知士,学士也。
○柄,兵命反。行,下孟反,注同。殛,纪力反。鲧,古本反。驱,起俱反。)
[疏]“以八柄”至“其过”
○释曰:大宰以此八柄诏告于王驭群臣,馀条皆不言诏,独此与下八统言诏王者,馀并群臣职务常所依行,岁终致事,乃考知得失,此乃王所操持,王不独执,群臣佐之而已,故特言诏也。言“驭”者,此八者皆是驱群臣入善之事,故皆言驭也。
○“一曰爵,以驭其贵”者,《司士》云:“以德诏爵”,有贤乃受爵,是驭之以贵也。
○“二曰禄,以驭其富”者,《司士》云:“以功诏禄”,禄所以富臣下,故云以驭其富。
○“三曰予,以驭其幸”,谓言语偶合于善,有以赐予之,故云以驭其幸。
○“四曰置,以驭其行”者,有贤行,则置之于位,故云以驭其行。
○“六曰夺,以驭其贫”者,谓臣有大罪,身杀夺其家资,故云以驭其贫。
○“七曰废,以驭其众”者,废,放也。谓臣有大罪,若不忍刑杀,放之以远,故云以驭其罪。
○“八曰诛,以驭其过”者,臣有过失,非故为之者,诛,责也,则以言语责让之,故云以驭其过也。此经八事,自“五曰”已上,皆是善事,则大善者在前,小善者在後。自“六曰”已下,皆是恶事,则大恶者在前,小恶者在後。案《内史》亦言此八柄之事,唯“一曰爵,二曰禄”与此同,“三曰废,四曰置,五曰杀,六曰生,七曰予,八曰夺”,文乱,与此不同者,彼欲见事起无常,故所言不次也。又彼变诛言杀,欲见为恶不止则杀之;或可见此过失,则圜土之刑人也,出圜土则杀之,故《内史》变诛言杀也。且此中爵与禄、废与置皆别文,以王德为大,能明辨之,四者设文有别。八则中,爵禄及废置皆共文者,以其德小,不能辨故也。
○注“柄所”至“於善”
以八统诏王驭万民:一曰亲亲,二曰敬故,三曰进贤,四曰使能,五曰保庸,六曰尊贵,七曰达吏,八曰礼宾。(统,所以合牵以等物也。亲亲,若尧亲九族也。敬故,不慢旧也。晏平仲久而敬之。贤,有德行者。能,多才艺者。保庸,安有功者。尊贵,尊天下之贵者。《孟子》曰:“天下之达尊者三:曰爵也,德也,齿也。”《祭义》曰:“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:贵有德,贵贵,贵老,敬长,慈幼。”达吏,察举勤劳之小吏也。礼宾,宾客诸侯,所以示民亲仁善邻。)
[疏]“以八统”至“礼宾”
○释曰:郑云“统,所以合牵以等物也”,此八者,民与在上同有。物,事也。谓牵下民,使与上合,皆有以等其事,上行之,下效之也,故以万民为主也。
○“一曰亲亲”者,君与民俱亲九族之亲。
○“二曰敬故”者,君与民皆须恭敬故旧朋友。
○“三曰进贤”者,有贤在下,君当招之,民当举之,是君民皆进贤也。
○“四曰使能”者,下有技能,君民共举任之。
○“五曰保庸”者,保,安也。庸,功也。有功者,上下俱赏之以禄,使心安也。
○“六曰尊贵”者,臣有贵者,君民共尊敬之。
○“七曰达吏”者,吏勤劳在民间,在下位不能自达者,进之於上而用之也。
○“八曰礼宾”者,天子待朝聘之宾,在下皆当礼於宾客。此八者,先亲亲,後宾客,亦是先後之次也。
○注“统所”至“善邻”
○释曰:云“亲亲谓若尧亲九族也”者,《尧典》云:“克明俊德,以亲九族”,则尧能任用俊德之贤以自辅,乃能亲九族,上至高祖,下及玄孙之亲,旁及五服,民亦效之而亲九族也。云“敬故,不慢旧也”,引晏平仲“久而敬之”者,谓他人久敬平仲,由平仲敬於他人,善在平仲。故亲亲引尧,敬故引平仲,欲见上下通有,是以《伐木》诗是文王敬故也。云“贤,有德行者。能,多才艺”者,案《乡大夫》云: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