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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礼注疏汉郑玄注、唐贾公彦疏
●卷一士冠礼第一
《仪礼疏》序
[疏]《士冠礼》第一。
○郑《目录》云:童子任职居士位,年二十而冠,主人玄冠朝服,则是於诸侯。天子之士,朝服皮弁素积。古者四民世事,士之子恒为士。冠礼於五礼属嘉礼,大、小《戴》及《别录》此皆第一。
仪礼。
[疏]“仪礼”。
○释曰:《仪礼》者,一部之大名;《士冠》者,当篇之小号。退大名在下者,取配注之意故也。然《周礼》言周不言仪,《仪礼》言仪不言周,既同是周公摄政六年所制。题号不同者,《周礼》取别夏、殷,故言周;《仪礼》不言周者,欲见兼有异代之法,故此篇有醮用酒,《燕礼》云诸公,《士丧礼》云商祝、夏祝,是兼夏、殷,故不言周。又《周礼》是统心,《仪礼》是履践,外内相因,首尾是一。故《周礼》已言周,《仪礼》不须言周,同可知矣。且《仪礼》亦名《曲礼》,故《礼器》云:“经礼三百,曲礼三千。”郑注云:“曲犹事也,事礼谓今礼也。其中事仪三千。”言仪者,见行事有威仪;言曲者,见行事有屈曲。故有二名也。
郑氏注。
[疏]“郑氏注”。
○释曰:《後汉书》云:“郑玄,字康成,青州北海郡高密县人,郑崇之後也。”言“注”者,注义於经下,若水之注物,亦名为著。故郑叙云:“凡著《三礼》七十二篇。”云著者,取著明经义者也。孔子之徒言传者,取传述之意。为意不同,故题目有异也。但《周礼》六官六十,叙官之法,事急者为先,不问官之大小。《仪礼》见其行事之法,贱者为先,故以《士冠》为先。无大夫冠礼,诸侯冠次之,天子冠又次之。其《昏礼》亦士为先,大夫次之,诸侯次之,天子为後。诸侯乡饮酒为先,天子乡饮酒次之,乡射、燕礼已下皆然。又以《冠》、《昏》、《士相见》为先後者,以二十而冠,三十而娶,四十强而仕,即有挚见乡大夫、见己君及见来朝诸侯之等,又为乡大夫、州长行乡饮酒、乡射之事已下,先吉後凶,尽则行祭祀、吉礼,次叙之法,其义可知。略陈《仪礼》元本,至於礼之大义,备於《礼记疏》。
士冠礼。筮于庙门。(筮者,以蓍问日吉凶於《易》也。冠必筮日於庙门者,重以成人之礼成子孙也。庙,谓祢庙。不於堂者,嫌蓍之灵由庙神。)
[疏]“士冠”至“庙门”。
○注“筮者”至“庙神”。
[疏]“主人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释曰:此主人将欲谋日之时,先服,即位於祢庙门外,东西而立,以待筮事也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八与”。
有司如主人服,即位于西方,东面,北上。(有司,群吏有事者,谓主人之吏,所自辟除,府史以下,今时卒吏及假吏是也。)
[疏]“有司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释曰:此论主人有司从主人有事,故立位于庙门外西方,东面以待事也。
○注“有司”至“是也”。
○释曰:士虽无臣,皆有属吏、胥徒及仆隶,故云“有司,群吏有事者”也。云“谓主人之吏,所自辟除,府史以下”者,案《周礼》三百六十官之下,皆有府史胥徒,不得君命,主人自辟除,去役赋,补置之,是也。又案《周礼》皆云府史,此云群吏,吏、史亦一也。故举汉法为证。又《周礼》郑注云:“官长所自辟除。”此云主人者,以此经云主人,故依经而直云主人,主亦为长者也。又此注以有司为群吏,案《特牲》以有司为士属吏,不同者,言群吏则为府吏胥徒也;言属吏则谓君命之士。是以下文“宿赞冠者”注云:“谓宾若他官之属,中士若下士也。”又主人赞者,亦云“其属中士若下士”,是言属者尊之义。《特牲》之“有司,士之属吏”亦亲类也。《特牲》有司之上有子姓,此文无者,彼祭祀事重,故子姓皆来;此冠事稍轻,故容有不至,故不言。
筮与席、所卦者,具馔于西塾。(筮,所以问吉凶,谓蓍也。所卦者,所以画地记爻,《易》曰:“六画而成卦。”馔,陈也。具,俱也。西塾,门外西堂也。)
[疏]“筮与”至“西塾”。
○注“筮所”至“堂也”。
○释曰:“筮,所以问吉凶,谓蓍也”者,案《曲礼》云:“龟为卜,策为筮。”故知问吉凶谓蓍。案《易》筮法用四十九蓍,“分之为二以象两,卦一以象三,揲之以四以象四时。归奇于扌力以象闰”,“十有八变而成卦”是也。云“所卦者,所以画地记爻”者,筮法,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记之,但古用木画地,今则用钱。以三少为重钱,重钱则九也。三多为交钱,交钱则六也。两多一少为单钱,单钱则七也。两少一多为拆钱,拆钱则八也。案《少牢》云:“卦者在左坐,卦以木。”故知古者画卦以木也。云“《易》曰六画而成卦”者,《说卦》文,彼云:“昔者圣人之作《易》也,将以顺性命之理,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,立地之道曰柔与刚,立人之道曰仁与义。兼三才而两之,故《易》六画成卦。”注云:三才,天、地、人之道,六画,画六爻。引之者,证画地识爻之法。云“西塾,门外西堂也”者,案《尔雅》云:“门侧之堂谓之塾。”即《士虞礼》云“羞燔俎在内西塾上,南顺”是也。筮在门外,故知此经西塾门外西堂也。
[疏]“布席”至“西面”。
[疏]“筮人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注“筮人”至“筮也”。
宰自右少退,赞命。(宰,有司主政教者。自,由也。赞,佐也。命,告也。佐主人告所以筮也。《少仪》曰:“赞币自左,诏辞自右。”)
[疏]“宰自”至“赞命”。
○注“宰有”至“自右”。
○释曰:知宰是有司主政教者,士虽无臣,以属吏为宰,若诸侯使司徒兼冢宰以出政教之类,故云“主政教者”。引《少仪》者,取证赞命在右之义,以其地道尊右,故赞命皆在右。是以《士丧礼》亦云:“命筮者在主人之右。”注云:“命尊者宜由右出。”《特牲》云:“宰自主人之左赞命。”不由右者,为神求吉变故也。《士丧》在右不在左者,以其始死,未忍异于生,故在右也。《少牢》宰不赞命,大夫尊屈,士卑不嫌,故使人赞命也。
筮人许诺,右还,即席坐,西面,卦者在左。(即,就也。东面受命,右还北行就席。卦者,有司主画地识爻者。)
[疏]“筮人”至“在左”。
○释曰:此言筮人於主人受命讫,行筮事也。但即席坐西面者,主人为筮人而言作坐,文宜在西面下。今退西面于下者,欲西面之文下就画卦者,亦西向故也。
○注“即就”至“爻者”。
○释曰:郑知“东面受命”者,以其上文有司在西方东面,主人在门东西面,今从门西东面,主人之宰命之,故东面受命可知也。知“右还北行就席”者,以其主人在门外之东南,席在门中,故知右还北行,乃得西面就席坐也。云“卦者,有司主画地识爻者”,上云所卦者,谓於此云卦者,据人以杖画地,记识爻之七八九六者也。
卒筮,书卦,执以示主人。(卒,已也。书卦者,筮人以方写所得之卦。)
[疏]“卒筮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释曰:此言所筮六爻俱了,卦体得成,更以方版画体示主人之事也。
○注“卒已”至“之卦”。
○释曰:云“书卦者筮人”者,下文云“筮人还东面旅占”,明此书卦是筮人也。不使他人书卦者,筮人尊卦,亦是尊蓍龟之道也。案《特牲》云:“卒筮,写卦,筮者执以示主人。”注云:“卦者主画地识爻,六爻备,乃以方版写之。”则彼写卦亦是卦者。故郑云卦者画爻者。彼为祭礼,吉事尚提提,故卦者写卦,筮人执卦以示主人。《士丧礼》注云:“卦者写卦示主人。”经无写卦之文,是卦者自画示主人。以其丧礼遽于事,故卦者自画自示主人也。此冠礼,筮者自为自示主人,冠礼异于祭礼、丧礼故也。
○释曰:此筮讫,写所得卦示主人。主人受得省视,虽未辨吉凶,主人尊,先受视以知卦体而已。主人既知卦体,反还与筮人,使人知其占吉凶也。
筮人还,东面旅占,卒,进告吉。(旅,众也。还与其属共占之。古文旅作胪也。)
[疏]“筮人”至“告吉”。
○释曰:此言筮人既於主人受得卦体,还于门西东面,旅共占之,是吉卦。乃进向门东,东面告主人云:吉也。
若不吉,则筮远日,如初仪。(远日,旬之外。)
[疏]“若不”至“初仪”。
○释曰:《曲礼》“吉事先近日”,此《冠礼》是吉事,故先筮近日。不吉,乃更筮远日。是上旬不吉,乃更筮中旬;又不吉,乃更筮下旬。云“如初仪”者,自“筮于庙门”已下至“告吉”是也。
○注“远日旬之外”。
○释曰:《曲礼》云:“旬之内曰近某日,旬之外曰远某日。”彼据吉礼而言。旬之内曰近某日,据士礼旬内筮,故云近某日,是以《特牲》旬内筮日是也。旬之外曰远某日者,据大夫以上礼旬外筮,故言远某日,是以《少牢》筮旬有一日是也。案《少牢》云:“若不吉,则及远日,又筮日如初。”郑注云:“及,至也。远日後丁若後己。”言至远日,又筮日如初,明不并筮,则前月卜来月之上旬,上旬不吉;至上旬,又筮中旬,中旬不吉;至中旬,又筮下旬;下旬不吉则止,不祭祀也。若然,《特牲》不言及,则可上旬之内筮,不吉则预筮中旬,中旬不吉,又预筮下旬,又不吉则止。若此冠礼亦先近日,《士冠礼》亦于上旬之内预筮三旬,不吉则更筮後月之上旬。以其祭祀用孟月,不容入他月。若冠子,则年已二十不可止,然须冠,故容入後月也。若然,大夫已上筮旬外,士筮旬内。此士礼,而注云“远日,旬之外”者,此远日旬之外,自是当月上旬之内筮不吉,更筮中旬。云远日,非谓《曲礼》文。大夫以上,前月预筮来月上旬为远某日者,彼自有远日,与此别也。
彻筮席。(彻,去也,敛也。)
[疏]“彻筮席”。
○注“彻去也敛也”。
○释曰:据席则彻去之,筮则敛藏之,故两训之也。
宗人告事毕。(宗人,有司主礼者。)
[疏]“宗人告事毕”。
○注“宗人”至“礼者”。
○释曰:士虽无臣,亦有宗人掌礼,比于宗伯,故云“有司主礼者”。
主人戒宾,宾礼辞,许。(戒,警也,告也。宾,主人之僚友。古者有吉事则乐与贤者欢成之,有凶事则欲与贤者哀戚之。今将冠子,故就告僚友使来。礼辞,一辞而许。再辞而许曰固辞。三辞曰终辞,不许也。)
[疏]“主人”至“辞许”。
○释曰:自此以下至“宾拜送”一节,论主人筮日讫三日之前,广戒僚友,使来观礼之事也。云“主人戒宾”者,谓主人亲至宾大门外之西、东面,宾出大门外之东、西面戒之。云“宾礼辞许”者,即下云:“戒宾曰:‘某有子某,将加布于其首,愿吾子之教之也。’宾对曰:‘某不敏,恐不能共事,以病吾子,敢辞。’主人曰:‘某犹原吾子之终教之也。’宾对曰:‘吾子重有命,某敢不从。’”是一度辞,後乃许之,是宾礼辞许者也。
○注“戒警”至“许也”。
○释曰:同官为僚,同志为友。此宾与主人同是官,与为同志,故以“僚友”解之。此谓上、中、下士尝执挚相见者也。若未尝相见,则不必戒,故郑以僚友言之是也。云“古者有吉事则乐与贤者欢成之”者,则此经戒宾使来者是也。云“有凶事则欲与贤者哀戚之”者,则《士丧礼》始死命赴者使告君及同僚之等是也。云“礼辞,一辞而许”者,即此文是也。云“再辞而许曰固辞”者,则《士相见》云:“‘某也原见,无由达,某子以命命某见。’主人对曰:‘某子命某见,吾子有辱,请吾子之就家也,某将走见。’宾对曰:‘某不足以辱命,请终赐见。’主人对曰:‘某不敢为仪,固请吾子之就家也,某将走见。’宾对曰:‘某不敢为仪,固以请。’主人对曰:‘某也固辞,不得命,将走见。’”是其再辞而许,名为固辞之义也。云“三辞曰终辞不许也”者,又《士相见》云:“士见于大夫,终辞其挚。”是三辞不许为终辞之义也。若一辞不许,後辞上许,则为礼辞许。若再辞不许,後三辞上许,则为再辞而许之曰固。辞若不许至于三辞,又不许,则为三辞曰终辞不许也。又三辞而许则曰三辞,若三辞不许乃曰终辞。是以《公食大夫》戒宾,“上介出请,入告,三辞”。又《司仪》云:“诸公相为宾,主君郊劳,交摈,三辞,车逆,拜辱,三揖,三辞。”注云:“先辞,辞其以礼来于外。後辞,辞升堂。”皆是三辞而许称三辞。若然,此戒宾,宾礼辞许,不固辞。案《乡饮酒》主人“请宾,宾礼辞,许”。注云:“不固辞者,素所有志。”是宾习道艺,本望宾举,是素所有志,故不固辞。此亦素有志,乐与主人欢成冠礼,故不固辞。诸经云礼辞许者,是素有志之类也。
主人再拜,宾答拜。主人退,宾拜送。(退,去也,归也。)
[疏]案《乡饮酒》:“主人戒宾,宾拜辱,主人答拜。乃请宾,宾礼辞,许,主人再拜,宾答拜。主人退,宾拜辱。”《乡射》亦然,皆与此文不同。此经文不具,当依彼文为正。但此不言拜辱者,亦是不为宾已故也。
前期三日,筮宾,如求日之仪。(前期三日,空二日也。筮宾,筮其可使冠子者,贤者恒吉。《冠义》曰:“古者冠礼筮日筮宾,所以敬冠事。敬冠事所以重礼,重礼所以为国本。”)
[疏]“前期”至“之仪”。
○注“前期”至“国本”。
○释曰:云“前期三日,空二日也”者,谓正加冠日是期日,冠日之前空二日,外为前期三日,故云空二日也。二日之中,虽有宿宾、宿赞冠者,及夕为期,但非加冠之事,故云空也。云”筮宾,筮其可使冠子者”,即下文三加,皆宾亲加冠于首者是也。云“贤者恒吉”者,解经先戒後筮之意。凡取人之法,先筮後戒。今以此宾是贤者,必知吉,故先戒宾,宾已许,方始筮之。以其贤恒自吉,故先戒後筮之也。若贤恒吉,必筮之者,取其审慎重冠礼之事,故郑引《冠义》为证也。云“重礼所以为国本”者,《诗》云:“人而无礼,胡不遄死。”《礼运》云:“治国不以礼,犹无耜而耕也。”故云重礼所以为国本也。然冠既筮宾,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不筮宾者,彼以祭祀之事,主人自为献主,群臣助祭而已。天子诸侯之祭,祭前已射,于射宫择取可预祭者,故不筮之也。
乃宿宾。宾如主人服,出门左,西面再拜。主人东面答拜。(宿,进也。宿者必先戒,戒不必宿。其不宿者为众宾,或悉来或否。主人朝服。)
[疏]“乃宿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释曰:此经为宿宾,摈者传主人辞,入内告宾,宾如主人服,出门与主人相见之仪也。
○注“宿进”至“朝服”。
○释曰:郑训宿为进者,谓进之使知冠日当来,故下文“宿曰:‘某将加布于某之首,吾子将莅之,敢宿。’宾对曰:‘某敢不夙兴。’”是宿之使进之义也。云“宿者必先戒”者,谓若宾及赞冠同在上戒宾之内已戒之矣,今又宿,是宿者必先戒也。云“戒不必宿”者,即上文戒宾之中,除正宾及赞冠者,但是僚友欲观礼者,皆戒之。使知而已,後更不宿,是戒不必宿者也。云“不宿者为众宾,或悉来或否”者,此决宾与赞冠者戒而又宿,不得不来,众宾主来观礼,非要须来,容有不来者,故直戒不宿也。云“主人朝服”者,是上文筮日时朝服,至此无改服之文,则知皆朝服。凡有戒无宿者,非止於此。案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主人戒宾及《公食大夫》各以其爵,皆是当日之戒,理无宿也。又《大射》“宰戒百官有事于射者,射人戒诸公卿大夫射,司士戒士射与赞者。前射三日,宰夫戒宰及司马”,皆有戒而无宿是也。“射人宿视涤”,此言宿者,谓将射之前,於宿预视涤濯,非戒宿之意也。若然,《特牲礼》云前期三日宿尸,前无戒而直有宿者,《特牲》文不具,其实亦有戒也。又《礼记祭统》云:“先期旬有一日,宫宰宿夫人,夫人亦散齐七日,致齐三日。”注云:“宿,读为肃。肃,犹戒也。戒轻、肃重也者。彼以夫人尊,故不得言戒,而变言宿。读为肃者,肃亦戒之意。”彼以宿当戒处,非谓祭前三日之宿也。《大宰》云“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”者,谓戒百官使之散齐,至祭前三日,当致齐也。凡宿宾之法,案《特牲》云前期三日筮尸,乃宿尸,厥明夕,陈鼎。则前期二日宿之也。《少牢》“筮吉”下云“宿”,郑注云:“大夫尊,仪益多,筮月既戒,诸官以齐戒矣。至前祭一日,又戒以进之,使知祭日当来。”又云:“前宿一日,宿戒尸。”注云:“先宿尸者,重所用为尸者,又为将筮。”吉则乃遂宿尸。是前祭二日筮尸讫宿尸,至前祭一日又宿尸。天子、诸侯祭前三日宿之,使致齐也。
乃宿宾。宾许,主人再拜,宾答拜。主人退,宾拜送。(乃宿宾者,亲相见,致其辞。)
[疏]“乃宿”至“拜送”。
○释曰:上据摈者传辞,宾出与主人相见。此经据主人自致辞,故再举宿宾之文也。
宿赞冠者一人,亦如之。(赞冠者,佐宾为冠事者,谓宾若他官之属,中士若下士也。宿之以筮宾之明日。)
[疏]“宿赞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注“赞冠”至“明日”。
厥明夕,为期于庙门之外。主人立于门东,兄弟在其南,少退,西面,北上。有司皆如宿服,立于西方,东面,北上。(厥,其也。宿服,朝服。)
[疏]“厥明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释曰:自此至“宾之家”,论冠前一日之夕为明日加冠之期告宾之事也。云“厥明夕为期”者,谓宿宾与赞冠明日向暮为加冠之期。必於庙门者,以冠在庙,知亦在庙为期也。主人之类在门东,宾之类在门西者,各依宾主之位,夹处东西也。
○注“厥其”至“朝服”。
○释曰:知“宿服,朝服”者,以其宿服如筮日之服,筮日朝服,转相如,故知是朝服也。
摈者请期,宰告曰:“质明行事。”(摈者,有司佐礼者,在主人曰摈,在客曰介。质,正也。宰告曰,旦日正明行冠事。)
[疏]“摈者”至“行事”。
○释曰:上经布位已讫,故此经见为期之事。言请期者,谓请主人加冠之期。言告曰者,即是宰赞命告之也。
○注“摈者”至“冠事”。
○释曰:上云有司,此言摈者,故知摈者是有司佐主人行冠礼者也。云“在主人曰摈,在客曰介”者,案《聘礼》及《大行人》皆以在主人曰摈,在客称介,亦曰相,《司仪》云“每门止一相”是也。云“旦日正明行冠事”者,案《特牲》“请期曰羹饪”,郑注云:“肉谓之羹。饪,熟也。谓明日质明时而曰肉熟,重豫劳宾。”此无羹饪,故云质明。《少牢》云“旦明行事”,故此注取彼而言旦日正明行冠事也。
告兄弟及有司,(摈者告也。)
[疏]“告兄弟及有司”。
○注“摈者告也”。
○释曰:上文陈兄弟及有司位次,此告讫,下乃云告事毕,则兄弟及有司亦庙门之外矣。必告之者,礼取审慎之义,故也。必知摈者告者,上摈者请期,此即云告,明还是摈者告可知。
告事毕。(宗人告也。)
[疏]“告事毕”。
○注“宗人告也”。
○释曰:知宗人告者,亦约上文筮日时宗人告事得知也。
摈者告期于宾之家。
[疏]“摈者”至“之家”。
○释曰:有司是家之属吏者,则告期皆得在位。宾是同僚之等,为期时不在,故就家告之。於夕为期,当暮即得告之者,以其共仕於君,其家必在城郭之内相近,故得告也。
[疏]“夙兴”至“洗东”。
○释曰:自此至“宾升则东面”,论将冠子豫陈设冠与服、器物之事也。
○注“夙早”至“小异”。
●卷二士冠礼第一
陈服于房中西墉下,东领北上。(墉,墙。)
[疏]“陈服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释曰:自此至“东面”,论陈设衣服器物之等,以待冠者。《丧大记》与《士丧礼》服或西领,或南领,此东领者,此嘉礼异於凶礼,故士之冠特先用卑服。北上,便也。
○释曰:此所陈从北而南,故先陈爵弁服。
○注“此与”至“作熏”。
○释曰:此皮弁服卑於爵弁,故陈之次在爵弁之南。上爵弁服、下玄端服皆言衣,此独不言衣者,以其上爵弁服与爵弁异,故言衣;下玄端服服但冠时用缁布冠,不用玄冠,既不言冠,故言衣也。今此皮弁之服用白布,衣与冠同色,故不言衣也。
○注“此与”至“象焉”。
○注“此莫”至“爵韦”。
[疏]“缁布”至“同箧”。
○注“缺读”至“曰箧”。
栉实于箪。(箪,笥也。)
[疏]“栉实于箪”。
○注“箪笥也”。
○释曰:郑注《曲礼》“圆曰箪,方曰笥”。笥与箪方圆有异,而云箪、笥共为一物者,郑举其类,注《论语》亦然。
蒲筵二,在南。(筵,席也。)
[疏]“蒲筵二在南”。
○注“筵席也”。
○释曰:筵二者,一为冠子,即下云“筵于东序少北”是也;一为醴子,即下云“筵于户西南面”是也。云“在南”者,最在南头,对下文“侧尊一С醴,在服北”也。郑注云“筵,席也”者,郑注《周礼司几筵》云:“敷陈曰筵,藉之曰席。”然其散言之,筵、席通矣。前敷在地者,皆言藉,取相承之义,是以诸席在地者,多言筵也。
[疏]“侧尊”至“南上”。
○注“侧犹”至“作庑”。
[疏]“爵弁”至“东面”。
○释曰:此一节论使有司三人各执其一,豫在阶,以待冠事。宾未入,南面以向宾,在堂,亦以向宾。言升则东面,据终言之也。
[疏]“主人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注“玄端”至“之序”。
○释曰:案《特牲》士礼祭服用玄端,此亦士之加冠在庙,故与祭同服,故云“士入庙之服也”。云“东西墙谓之序”者,《尔雅释宫》文。
[疏]“兄弟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释曰:此论兄弟来观礼之服也。
○注“兄弟”至“均也”。
摈者玄端,负东塾。(东塾,门内东堂,负之北面。)
[疏]“摈者”至“东塾”。
○释曰:摈者不言如主人服,别言玄端,则与主人不同可知。主人与兄弟不同,故特言玄端,与下赞者玄端从之同言玄,则此摈者是主人之属中士若下士也,故直举玄端,不言裳也。
○注“东塾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释曰:知是摈者是主人摈,相事在门内,故知在门内东堂。负之北面,向主人也。
[疏]“将冠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采衣”至“为结”。
宾如主人服,赞者玄端从之,立于外门之外。(外门,大门外。)
[疏]“宾如”至“之外”。
○注“外门大门外”。
○释曰:云“宾如主人服”者,以其宾与主人尊卑同,故得如之。赞者皆降主人一等,其衣冠虽同,其裳则异,故不得如主人服,故别玄端也。若然,此冠兄弟及宾赞皆得玄端。《特牲》主人与尸,祝、佐食玄端,自馀皆朝服者,彼助祭在庙,缘孝子之心,欲得尊嘉宾以事其祖祢,故朝服与主异也。
摈者告。(告者,出请入告。)
[疏]“摈者告”。
○注“告者出请入告”。
○释曰:“出请入告”者,告主人也。
主人迎,出门左,西面再拜。宾答拜。(左,东也。出以东为左,入以东为右。)
[疏]“主人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注“左东”至“为右”。
○释曰:“出以东为左,入以东为右”,据主人在西,出则以西为右,入以西为左也。
主人揖赞者,与宾揖,先入。(赞者贱,揖之而已。又与宾揖,先入道之,赞者随宾。)
[疏]“主人”至“先入”。
○注“赞者”至“随宾”。
○释曰:云“赞者贱,揖之而已”者,正谓赞者降于主人,与宾一等,为贱也。云“又与宾揖”者,对前为宾拜讫,今又揖者,为主人将先入,故又与宾揖,乃入也。云“赞者随宾”者,後不见更与赞者为礼,故知随宾入也。
每曲揖。(周左宗庙,入外门,将东曲,揖;直庙,将北曲,又揖。)
[疏]“每曲揖”。
○注“周左”至“又揖”。
○释曰:“周左宗庙”者,《祭义》与《小宗伯》俱有比文,对殷右宗庙也。言此,皆欲见入大门东向入庙。云“入外门,将东曲,揖”者,主人在南,宾在北,俱东向,是一曲,故一揖也。至庙南,主人在东,北面,宾在西,北面,是曲为二揖,故云“直庙将北曲又揖”也。通下将入庙又揖,三也。
至于庙门,揖入。三揖,至于阶,三让。(入门将右曲,揖;将北曲,揖;当碑,揖。)
[疏]“至于”至“三让”。
○注“入门”至“碑揖”。
○释曰:经直云入门揖,郑知此为三揖者,以上云“每曲揖”,据入门东行时。此入庙门三揖,是据主人将右,欲背客,宜揖;将北曲,与客相见,又揖。云“当碑揖”者,碑是庭中之大节,又宜揖。是知三揖,据此而言也。案《昏礼》注:“入三揖者,至内ニ,将曲,揖;既曲,北面,揖;当碑,揖。”及《聘礼》、《乡饮酒》“入三揖”注虽不同。皆据此三节为三揖,义不异也。
主人升,立于序端,西面,宾西序,东面。(主人、宾俱升,立相乡。)
[疏]“主人”至“东面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相乡”。
○释曰:此文主人与宾立相乡,位定,将行冠礼者也。主人升堂不拜至者,冠子为宾客,故异於《乡饮酒》之等也。
赞者盥于洗西,升,立于房中,西面,南上。(盥於洗西,由宾阶升也。立于房中,近其事也。南上,尊於主人之赞者。古文盥皆作浣。)
[疏]“赞者”至“南上”。
○注“盥於”至“作浣”。
○释曰:此宾者之赞冠者不在堂,升即位于房中,与主人赞者并立者,以其与主人赞者俱是执劳役之事,故先入房并立待事,故郑云“近事”也。云“盥於洗西,由宾阶升也”者,赞者盥於洗西无正文,案《乡饮酒》主人在洗北、南面,宾在洗南、北面,如此相乡。又主人从内,宾从外来之,便赞者亦从之。又卑不可与宾并,明在洗西、东面,及向宾阶,便知在洗西也。云由宾阶升者,以与主人、赞者在房并立,恐由阼阶,故明之,同於宾客也。云“南上,尊於主人之赞”者,以其宾主赞者俱降一等,两赞尊卑同而云尊者,直以主人尊,敬宾之赞,故云尊於主人之赞。又知与主人、赞并立者,以赞冠一人而已,而云南上,明与主人为序也。
[疏]“主人”至“西面”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主人”。
将冠者出房,南面。(南面立于房外之西,待宾命。)
[疏]“将冠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南面”至“宾命”。
○释曰:知在房外之西,不在东者,以房外之东南当阼阶,是知房外者皆在房外之西。故《昏礼》“女出于母左”,母在房外之西,故得出时在母左也。云“待宾命”者,以其下文有“宾揖将冠”,则宾有命也。
赞者奠纟丽、笄、栉于筵南端。(赞者,宾之赞冠者也。奠,停也。古文栉为节。)
[疏]“赞者”至“南端”。
○注“赞者”至“为节”。
宾揖将冠者,将冠者即筵坐。赞者坐,栉,设纟丽。(即,就。设,施。)
[疏]“宾揖”至“设纟丽”。
○释曰:此二者劳役之事,故赞者为之也。
宾降,主人降。宾辞,主人对。(主人降,为宾将盥,不敢安位也。辞对之辞未闻。)
[疏]“宾降”至“人对”。
○释曰:云“辞对之辞未闻”者,上筮宾、宿宾之时,虽不言其辞,下皆陈其辞。此宾主之辞,下皆不言,故云未闻也。
宾盥,卒,壹揖,壹让,升。主人升,复初位。(揖让皆壹者,降於初。古文壹皆作一。)
[疏]“宾盥”至“初位”。
○释曰:云“主人升复初位”者,谓初升序端也。
○注“古文壹皆作一”。
○释曰:一、壹得通用,虽叠古文,不破之也。
宾筵前坐,正纟丽,兴,降西阶一等。执冠者升一等,东面授宾。(正纟丽者,将加冠,宜亲之。兴,起也。降,下也。下一等,升一等,则中等相授。冠,缁布冠也。)
[疏]“宾筵”至“授宾”。
○注“正纟丽”至“冠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正纟丽者,将加冠,宜亲之”者,以其赞者前已设纟丽讫,今宾复出正之者,虽旧设已正,以亲加冠,故纟丽亦宜亲之也。云“下一等,升一等,则中等相授”者,案《匠人》天子之堂九尺,贾、马以为傍九等为阶,则诸侯堂宜七尺,则七等阶;大夫堂宜五尺,则五等阶;士宜三尺,则三等阶;故郑以中等解之也。知冠是缁布冠者,以下文有皮弁、爵弁,故知此是缁布冠也。
[疏]“宾右”至“者卒”。
○注“进容”至“缨也”。
[疏]“冠者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复出”至“容体”。
○释曰:言“复”者,对前出房,故云复。前出为待宾命,此出为观众以容体也。案《郊特牲》论加冠之事,云“加有成”也,故此郑云“一加礼成”也。云“观众以容体”者,以其既去缁布衣锦缘童子服,著此玄端成人之服,使众观知,故云观众以容体也。
○注“如初”至“属之”。
[疏]“兴宾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注“容者”至“益繁”。
○释曰:此对上加缁布冠时,直言出房南面,不言容,此则言容,以再加弥成,其仪益繁,故言容,其实彼出亦是容,故郑注云“观众以容体”也。
[疏]“宾降”至“之仪”。
○注“降三”至“容出”。
彻皮弁、冠、栉、筵,入于房。(彻者,赞冠者,主人之赞者为之。)
[疏]“彻皮”至“于房”。
○注“彻者”至“为之”。
○释曰:冠即缁布冠也,不言缁布冠者,可知故也。皮弁具言者,以有爵弁之嫌。然不言爵弁者,著之以受醴,至见母兄弟姑妒讫乃易服,故也。云“彻者,赞冠者,主人之赞者为之”者,以其赞冠者奠栉,主人之赞者设筵,故知还遣之也。
筵于户西,南面。(筵,主人之赞者。户西,室户西。)
[疏]“筵于户西南面”。
○注“筵主”至“户西”。
○释曰:知主人之赞者设筵者,以上文筵于东序,已遣主人之赞,故知此亦“主人之赞者”也。云“户西,室户西”者,以下记醮于客位在户西,醮醴同处,故知户西也。
[疏]“赞者”至“面叶”。
○注“洗盥”至“为扌葛”。
[疏]“宾揖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注“户东”至“为柄”。
○释曰:知“室户东”者,以其冠者筵室户西。宾自至房户取醴酌醴者,出向西以授也。
冠者筵西拜受觯,宾东面答拜。(筵西拜,南面拜也。宾还答拜於西序之位。东面者,明成人与为礼,异於答主人。)
[疏]“冠者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注“筵西”至“主人”。
○释曰:云“筵西拜,南面拜也”者,上云冠者筵西南面,知受觯拜还南面也。知宾东面在西序者,以上文与主人相对,本位於西序也。云“东面者,明成人与为礼,异於答主人”者,案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,宾於西阶北面答主人拜,今此於西序东面拜,故云异於答主人。又《昏礼》礼宾、《聘礼》礼宾皆云“拜送”,此云“答拜”,不云拜送者,彼醴是主人之物,故云拜送,此醴非宾物,故云答拜也。
荐脯醢。(赞冠者也。)
[疏]“荐脯醢”。
○注“赞冠者也”。
○释曰:上文云“赞侧酌醴”是赞冠者,明此荐亦是赞冠者也。
[疏]“冠者”至“答拜”。
[疏]“冠者”至“於母”。
○注“荐东”至“闱门”。
母拜受,子拜送,母又拜。(妇人於丈夫,虽其子犹侠拜。)
[疏]“母拜”至“又拜”。
○注“妇人”至“侠拜”。
○释曰:郑云“妇人於丈夫,虽其子犹侠拜”者,欲见礼子之体例,但是妇人於丈夫皆使侠拜,故举子以见义也。
宾降,直西序,东面,主人降,复初位。(初位,初至阶让升之位。)
[疏]“宾降”至“初位”。
○释曰:此将欲与冠者造字而迎之位也。
○注“初位”至“之位”。
○释曰:云“初位,初至阶让升之位”者,谓初迎宾至阶让升之位,其宾直西序则非初让升之位,主人直东序西者,欲迎其事,闻字之言故也。
冠者立于西阶东,南面,宾字之,冠者对。(对,应也。其辞未闻。)
[疏]“冠者”至“者对”。
○注“对应”至“未闻”。
○释曰:云“宾字之”者,即下文有字辞、又有某甫之字,若孔子云尼父之字是也。云“其辞未闻”者,下有宾祝辞,不见冠者应辞,故云未闻也。案《礼记冠义》云“既冠而字之,成人之道也”。见於母,母拜之,据彼则字讫乃见母。此文先见乃字者,此文见母是正见。彼见母在下者,记人以下有兄弟之等皆拜之,故退见母於下,使与兄弟拜,文相近也。若然,未字先见母,字讫乃见兄弟之等者,急於母,缓於兄弟也。
宾出,主人送于庙门外。(不出外门,将醴之。)
[疏]“宾出”至“门外”。
○注“不出”至“醴之”。
○释曰:以下云请醴宾,故云“将醴之”也。
请醴宾,宾礼辞,许。宾就次。(此醴当作礼,礼宾者,谢其自勤劳也。次,门外更衣处也,以帷幕簟席为之。)
[疏]“请醴”至“就次”。
○注“此醴”至“为之”。
冠者见於兄弟,兄弟再拜,冠者答拜。见赞者,西面拜,亦如之。(见赞者西面拜,则见兄弟东面拜,赞者後宾出。)
[疏]“冠者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注“见赞”至“宾出”。
○释曰:兄弟位在东方,此赞冠者则宾之类,故赞者东面也。言赞者先拜,冠者答之也。知赞者後宾出者,文於见兄弟下始见之,明赞者後宾出也,出亦当就次待礼之也。
入见姑姊,如见母。(入,入寝门也。庙在寝门外。如见母者,亦北面,姑与姊亦侠拜也。不见妹,妹卑。)
[疏]“入见”至“见母”。
○注“入入”至“妹卑”。
○释曰:男子居外,女子居内。庙在寝门外,入见,入寝门可知,不见父与宾者,盖冠毕则已见也。不言者,从可知也。云“不见妹,妹卑”者,以其妹卑於姑姊,故不见也。
[疏]“乃易”至“先生”。
○注“易服”至“仕者”。
○释曰:云“易服”者,爵弁既助祭之服,不可服见君与先生等,故易服,服玄端也。云“易服不朝服者,非朝事也”者,此乃因加冠以成人之礼,见君非正服之节,故不朝服。经直云玄端,则兼玄冠矣。今更云玄冠者,以初冠时服玄端为缁布冠服,缁布冠非常著之冠而弊之。易服宜服玄冠配玄端,故兼云玄冠也。朝服与玄端同,玄端则玄裳、黄裳、杂裳、黑屦,若朝服玄冠、玄端虽同,但裳以素而屦色白也。以其但正幅,故朝服亦得端名。然六冕皆正幅,故亦名端。是以《乐记》云魏文侯“端冕而听古乐”,又《论语》云“端章甫”,郑云:“端,玄端,诸侯视朝之服。”则玄端不朝,得名为玄端也。云“挚,雉也”者,士执雉是其常,故知挚是雉也。云“乡先生,乡中老人为卿大夫致仕者”者,此即《乡饮酒》与《乡射记》“先生”,及《书传》“父师”皆一也。先生亦有士之少师,郑不言者,经云乡大夫不言士,故先生亦略不言,其实亦当有士也。
[疏]“乃醴”至“之礼”。
○注“壹献”至“用清”。
主人酬宾,束帛俪皮。(饮宾客而从之以财货曰酬,所以申畅厚意也。束帛,十端也。俪皮,两鹿皮也。古文俪为离。)
[疏]“主人”至“俪皮”。
○注“饮宾”至“为离”。
赞者皆与,赞冠者为介。(赞者,众宾也。皆与,亦饮酒为众宾。介,宾之辅,以赞为之,尊之。饮酒之礼,贤者为宾,其次为介。)
[疏]“赞者”至“为介”。
○注“赞者”至“为介”。
○释曰:郑知“赞者众宾”者,以其下别言赞冠者,明上云赞者是众宾也。云“介,宾之辅”者,以其《乡饮酒之礼》,贤者为宾,其次为介,又其次为众宾。彼据将贡以为优劣之次也,此虽不贡,以饮酒之礼立宾主,亦以优劣立介以辅也。云“以赞为之,尊之”者,谓宾此赞冠者,故遣为介也。云“饮酒之礼,贤者为宾,其次为介”者,取尊为义也。
宾出,主人送于外门外,再拜,归宾俎。(一献之礼,有荐有俎,其牲未闻。使人归诸宾家也。)
[疏]“宾出”至“宾俎”。
○注“一献”至“家也”。
○释曰:宾不言荐脯醢者,案舅姑共飨妇,以一献有姑荐,则此一献亦有荐脯醢可知。经有俎必有特牲,但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取择人而用狗,此《冠礼》无择人之义,则不用狗,但无正文,故云“其牲未闻”也。知“使人归诸宾家”者,以宾出,主人送於门外,乃始言归宾俎,明归於宾家也。
●卷三士冠礼第一
若不醴,则醮用酒。(若不醴,谓国有旧俗可行,圣人用焉不改者也。《曲礼》曰:“君子行礼,不求变俗。祭祀之礼,居丧之服,哭泣之位,皆如其国之故,谨修其法而审行之。”是。酌而无酬酢曰醮。醴亦当为礼。)
[疏]“若不”至“用酒”。
○注“若不”至“为礼”。
[疏]“尊于”至“南枋”。
○注“房户”至“古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禁,承尊之器也。名之为禁者,因为酒戒也”者,以醴不言禁,醴非饮醉之物,故不设戒也。此用酒,酒是所饮之物,恐醉,因而禁之,故云因为酒戒。若然,玄酒非饮亦为禁者,以玄酒对正酒,不可一有一无,故亦同有禁也。云“不忘古也”者,上古无酒,今虽有酒,犹设之,是不忘古也。
洗,有篚在西,南顺。(洗,庭洗,当东荣,南北以堂深。篚亦以盛勺觯,陈於洗西。南顺,北为上也。)
[疏]“洗有”至“南顺”。
○注“洗庭”至“上也”。
○释曰:知“洗,庭洗”者,上周法用醴之时,醴之尊在房。今醮用酒与常饮酒同,故洗亦当在庭。是以下云“宾降,取爵于篚,卒洗,升酌”,故知洗在庭也。设洗法在设尊前,此洗亦当在设尊前设之,故此直云洗有篚在西,不言设也。若然,上不言设洗者,以其上云醮用酒,即连云尊,文势如此,故不言设洗。云“当东荣,南北以堂深”者,上己有文也。云“篚亦以盛勺觯”者,周法用醴在房,庭洗无篚。此用酒,庭洗有篚,故周公设经辨其异者。但醴篚在房,以盛勺觯,此庭洗,篚亦盛勺觯,故云“亦”也。云“南顺,北为上也”者,席之制有首尾者,据识之先後为首尾。此篚亦云上者,应亦有记识为上下,以其南顺之言,故北为上也。
始加,醮用脯醢。宾降,取爵于篚,辞降如初。卒洗,升酌。(始加者,言一加一醮也。加冠於东序,醮之於户西,同耳。始醮亦荐脯醢。宾降者,爵在庭,酒在堂,将自酌也。辞降如初,如将冠时降盥,辞主人降也。凡荐出自东房。)
[疏]“始加”至“升酌”。
○注“始加”至“东房”。
○释曰:云“始加,醮用脯醢”者,此言与周别之事。周家三加讫乃一醴,於客位用脯醢,此加讫即醮於客位用脯醢,是其不同也。但言始加醮用脯醢者,因言与周异之意,其实未行事,是以下乃始云“宾降取爵于篚”也。云“加冠於东序,醮之於户西,同耳”者,经不见者,嫌与周异,故辨之。其经不言冠者,醮之处即与周同,故经不见也。云“始醮亦荐脯醢”者,以其经云醮用脯醢,泛言若醮用酒,未著其节,故亦如上周家三加始荐脯醢。云“宾降者,爵在庭,酒在堂,将自酌也”者,决周家醴在房,赞者酌授宾,宾不亲酌,此则宾亲酌酒洗爵,故有升降也。云“辞降如初,如将冠时降盥,辞主人降也”者,欲见用醴时,直有将冠时宾降,无宾降取爵,以其酌在房故也。今云如初者,唯谓如将冠降盥之事也。云“凡荐出自东房”者,用醴时,尊在房,脯醢出自东房;醮用酒,酒尊在堂,脯醢亦出自东房。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、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荐者皆出东房,故云“凡”以该之也。
冠者拜受,宾答拜如初。(赞者筵于户西,宾升,揖冠者就筵。乃酌,冠者南面拜受,宾授爵,东面答拜,如醴礼也。於宾答拜,赞者则亦荐之。)
[疏]“冠者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赞者”至“荐之”。
○释曰:此经略言拜受答拜,不言处所面位。言如初者,以其虽用酒与周异,自外与周同,故直言如初也。是以郑取上醴子法以言之,故言如初以结之也。云“於宾答拜赞者,则亦荐之”者,经直云拜受,答拜如初,亦不言出荐之时节,故郑别言之,亦当如周家醴子时荐也。凡醴子、醴妇并《昏礼》礼宾,面位不同者,皆随时之便,故不同也。
冠者升筵,坐。左执爵,右祭脯醢,祭酒,兴。筵末坐,啐酒。降筵,拜,宾答拜。冠者奠爵于荐东,立于筵西。(冠者立俟宾命,宾揖之,则就东序之筵。)
[疏]“冠者”至“筵西”。
○注“冠者”至“之筵”。
○释曰:此经虽用醴酒不同,其於行事与周礼醴子同,但位有异。彼一加讫入房,易服讫出房,立待宾容命。此则醮讫立於席西,待宾命为异,皆为更加皮弁也。云“兴。筵末坐,啐酒”者,为醮於客位敬之故也。《昏礼》礼宾与《聘礼》礼宾在西阶上啐醴者,《昏礼》注云“此筵不主为饮食起”,《聘礼》注云“糟醴不卒”,故也。冠子用醴拜,此醮子用酒亦拜者,以与醴子同是成人法。拜啐,故虽用醮亦拜啐也。
彻荐、爵,筵尊不彻。(彻荐与爵者,辟後加也。不彻筵尊,三加可相因,由使也。)
[疏]“彻荐”至“不彻”。
○注“彻荐”至“便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彻荐与爵者,辟後加也”者,案下文云:“加皮弁,如初仪,再醮,摄酒,其他皆如初。”酒则云摄,明因前也。除酒之外,云其他如初,明荐爵更设是後加,卒设於席前也。故知前云彻荐爵,为辟後加也。
加皮弁,如初仪。再醮,摄酒,其他皆如初。(摄犹整也。整酒,谓挠之。今文摄为聂。)
[疏]“加皮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注“摄犹”至“为聂”。
○释曰:云“摄犹整也。整酒,谓挠之”者,案《有司彻》云“司官摄酒”,注云:“更洗益整顿之。”不可云洗,亦当为挠,谓更挠搅添益整顿,示新也。
加爵弁,如初仪。三醮,有乾肉折俎,哜之,其他如初。北面取脯,见于母。(乾肉,牲体之脯也。折其体以为俎。哜,尝之。)
[疏]“加爵”至“于母”。
○注“乾肉”至“尝之”。
○注“特豚”至“为密”。
始醮,如初。(亦荐脯醢,彻荐爵,筵尊不彻矣。)
[疏]“始醮如初”。
○注“亦荐”至“彻矣”。
○释曰:云“始醮,如初”者,此一醮与不杀同,未有所加,故云如初也。
[疏]“再醮”至“栗脯”。
○注“蠃醢”至“为蜗”。
三醮,摄酒如再醮,加俎,哜之,皆如初,哜肺。(摄酒如再醮,则再醮亦摄之矣。加俎哜之,哜当为祭,字之误也。祭俎如初,如祭脯醢。)
[疏]“三醮”至“哜肺”。
○注“摄酒”至“脯醢”。
○释曰:云“摄酒如再醮,则再醮亦摄之矣”者,周公作经取省文,再醮不言摄酒,以三醮如之,则再醮摄之可知,故郑云再醮亦摄之矣。云“加俎哜之,哜当为祭,字之误也”者,经有二哜,不破“如初哜”之哜,唯破“加俎哜”之字者,以祭先之法,祭乃哜之,又不宜有二哜,故破加俎之哜为祭也。云“祭俎如初,如祭脯醢”者,以三醮唯祭俎之肺,不复祭脯醢也。若然,前不杀之时,一醮彻脯醢为辞,再醮之脯醢,至再醮不言彻脯醢者,以三醮上唯加乾肉,不荐脯醢,故不彻也。今殷亦然,一醮彻荐辞,至再醮亦不彻荐,直彻爵而已,亦为三醮以不加笾豆加牲俎,是以祝辞一醮,亦云嘉荐,至三醮者,直云笾豆有楚。楚,陈列貌。是三醮不加笾豆明文也。
卒醮,取笾脯以降,如初。
[疏]“卒醮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释曰:此取笾脯见母,与前不异。上周法与不杀皆不云笾者,上皆直荐脯醢,不云笾豆。此若杀云两笾,故云笾脯。若然,既杀有俎肉而取脯者,见其得礼而已,故不取俎肉。如若得束帛者,不须取脯,是以《冠礼》礼宾得束帛,皆不取脯也。
若孤子,则父兄戒、宿。(父兄,诸父诸兄。)
[疏]“若孤”至“戒宿”。
○注“父兄诸父诸兄”。
○释曰:上陈土有父加冠礼讫,自此至“东塾北面”,论士之无父,自有加冠之法也。周公作文,於此乃见之者,欲见周与夏殷孤子同冠於阼阶,礼之於客位,唯一醮三醴不同耳,是以作经言其与上异者而已。言“父兄,诸父诸兄”者,以其上文父兄非直戒宿而己,故知此是诸父诸兄,非己之亲父亲兄也。
[疏]“冠之”至“於阼”。
○注“冠主”至“作醴”。
凡拜,北面于阼阶上。宾亦北面于西阶上答拜。
[疏]“凡拜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释曰:此亦异於父在者。云“凡拜”者,谓初拜至及啐拜之等,宾主皆北面,与父在时拜于筵西、南面,宾拜于序端东面为异也。
若杀,则举鼎陈于门外,直东塾,北面。(孤子得申礼,盛之。父在,有鼎不陈於门外。)
[疏]“若杀”至“北面”。
○释曰:云“若杀”者,有则杀,无则已,故云若,不定之辞也。言举鼎者,谓於庙门外之东壁镬所,举至庙门外之东,直东塾,二鼎豚鱼腊鼎,皆北向,相重而列之也。
○注“孤子”至“门外”。
○释曰:案上文父在亦有杀法。今郑云“孤子得申礼,盛之”者,不为杀起,止为陈鼎于外而言。郑知“父在,有鼎不陈於外”者,以上文若杀,直云特豚载合升,不辨外内。孤子乃云举鼎陈于门外,类于上,父在陈鼎不於门外也。凡陈鼎在外者,宾客之礼也;在内者,家私之礼也。是在外者为盛也。今孤子则陈鼎在外,故云“孤子得申礼,盛之”也。
若庶子,则冠于房外,南面,遂醮焉。(房外,谓尊东也。不於阼阶,非代也。不醮於客位,成而不尊。)
[疏]“若庶”至“醮焉”。
○注“房外”至“不尊”。
冠者母不在,则使人受脯于西阶下。
[疏]“冠者”至“阶下”。
○释曰:案《内则》云:“舅没则姑老。”若死,当云没,不得云“不在”,且母死则不得使人受脯。今言不在者,或归宁,或疾病也。使人受脯,为母生在,於後见之也。
戒宾,曰:“某有子某,将加布於其首,原吾子之教之也。”(吾子,相亲之辞。吾,我也。子,男子之美称。古文某为谋。)
[疏]“戒宾”至“之也”。
○注“吾子”至“为谋”。
○释曰:自此至“唯其所当”者,周公设经,直见行事,恐失次第,不言其辞。今行事既终,总见戒宾、醮及为字之辞也。云“某有子某”者,上某,主人名;下某,子之名。加布,初加缁布冠也。云“原吾子之教之也”者,即此以加冠行礼为教之也。云“吾子,相亲之辞。吾,我也”者,谓自己身之子,故云吾子,相亲之辞也。云“子,男子之美称”者,古者称师曰子。又《公羊传》云:“名不若字,字不若子。”是子者,男子之美称也。今请宾与子加冠,故以美称呼之也。
宾对曰:“某不敏,恐不能共事,以病吾子,敢辞。”(病犹辱也。古文病为秉。)主人曰:“某犹原吾子之终教之也。”宾对曰:“吾子重有命,某敢不从!”(敢不从,许之辞。)宿曰:“某将加布於某之首,吾子将莅之,敢宿。”宾对曰:“某敢不夙兴。”(莅,临也。今文无对。)
始加,祝曰:“令月吉日,始加元服。(令、吉,皆善也。元,首也。)
[疏]注“令吉”至“首也”。
○释曰:元首,《左传》曰先轸入狄师而死之,狄人归先轸之元。是元为首。又《尚书》云:“君为元首。”亦是元为首也。
弃尔幼志,顺尔成德。寿考惟祺,介尔景福。”(尔,女也。既冠为成德。祺,祥也。介、景,皆大也。因冠而戒,且劝之。女如是则有寿考之祥,大女之大福也。)
[疏]注“尔女”至“福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既冠为成德”者,案《冠义》,既冠责以父子君臣长幼之礼,皆成人之德。云“祺,祥也”者,祺训为祥,祥又训为善也。云“因冠而戒”者,则经“弃尔幼志,顺尔成德”是也。云“且劝之”者,即经云“寿考惟祺,介尔景福”是也。
再加,曰:“吉月令辰,乃申尔服。(辰,子丑也。申,重也。)
[疏]“再加”至“尔服”。
○注“辰子”至“重也”。
敬尔威仪,淑慎尔德,眉寿万年,永受胡福。”(胡犹遐也、远也,远无穷。古文眉作麋。)三加,曰:“以岁之正,以月之令,咸加尔服。(正犹善也。咸,皆也。皆加女之三服,谓缁布冠、皮弁、爵弁也。)兄弟具在,以成厥德。(厥,其。)
[疏]注“黄黄”至“疆竟”。
醴辞曰:“甘醴惟厚,嘉荐令芳。(嘉,善也。善荐,谓脯醢芳香也。)
[疏]“醴辞”至“令芳”。
○注“嘉善”至“香也”。
○释曰:谓脯醢为善荐芳香者,谓作之依时,又造之依法,故使芳香而善也。
拜受祭之,以定尔祥。承天之休,寿考不忘。”(休,美也。不忘,长有令名。)
始加元服,兄弟具来。孝友时格,永乃保之。”(善父母为孝,善兄弟为友。时,是也。格,至也。永,长也。保,安也。行此乃能保之。今文格为嘏。凡醮者不祝。)
[疏]注“善父”至“不祝”。
再醮,曰:“旨酒既氵胥,嘉荐伊脯。(氵胥,清也。伊,惟也。)
[疏]注“氵胥清也伊惟也”。
乃申尔服,礼仪有序。祭此嘉爵,承天之祜。”(祜,福也。)
三醮,曰:“旨酒令芳,笾豆有楚。”(旨,美也。楚,陈列之貌。)
[疏]注“旨美”至“之貌”。
○释曰:《楚茨》诗亦云“笾豆有楚”,注云:“楚,陈列之貌。”是用其再醮之笾豆,不增改之,故云“有楚”也。
咸加尔服,肴升折俎。(肴升折俎,亦谓豚。)
[疏]注“肴升”至“谓豚”。
○释曰:云“折俎”者,即谓折上若杀之豚也。
承天之庆,受福无疆。
字辞曰:“礼仪既备,令月吉日,昭告尔字。(昭,明也。)
[疏]“字辞”至“尔字”。
○释曰:此字文在三代之下而言,则亦遂三代字辞同。此辞宾直西序东面,与子为字时言之也。
爰字孔嘉,髦士攸宜。(爰,於也。孔,甚也。髦,俊也。攸,所也。)
宜之于假,永受保之,曰伯某甫。”仲、叔、季,唯其所当。(于犹为也。假,大也。宜之是为大矣。伯、仲、叔、季,长幼之称。甫是丈夫之美称。孔子为尼甫,周大夫有嘉甫,宋大夫有孔甫,是其类。甫,字或作父。)
[疏]“宜之”至“所当”。
○释曰:云“伯某甫”者,某若云嘉也。但设经不得定言人字,故言甫为且字,是以《礼记》诸侯薨,复曰“皋某甫复”。郑云:“某甫且字。”以臣不名,君且为某之字呼之。既此,某甫立为且字。言“伯、仲、叔、季”者,是长幼次第之称。若兄弟四人,则依次称之。夏殷质则积仲,周文则积叔,若管叔、霍叔之类是也。云“唯其所当”者,二十冠时与之作字,犹孔子生三月名之曰丘,至二十冠而字之曰仲尼。有兄曰伯,居第二则曰仲。但殷质,二十为字之时,兼伯、仲、叔、季呼之;周文,二十为字之时,未呼伯、仲,至五十乃加而呼之。故《檀弓》云“五十以伯仲”,周道也。是呼伯仲之时,则兼二十字而言。若孔子生於周代,从周礼呼尼甫,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,而呼之曰仲尼是也。若然,二十冠而字之,未呼伯、仲、叔、季。今於二十加冠而言者,一则是殷家冠时,遂以二十字呼之;二则见周家若不死,至五十乃加而呼之。若二十已後死,虽未满五十,即得呼伯仲。知义然者,见庆父乃是庄公之弟,桓六年庄公生,至闵公二年庆公死,时庄公未满五十,庆父乃是庄公之弟,时未五十,庆父死,号曰共仲。是其死後虽未五十,得呼仲叔季。故二十冠时,则以伯、仲、叔、季当拟之,故云“唯其所当”也。
○注“干犹”至“作父”。
屦,夏用葛。玄端黑屦,青纟句纟意纯,纯博寸。(屦者顺裳色,玄端黑屦,以玄裳为正也。纟句之言拘也,以为行戒,状如刀衣鼻,在屦头。纟意,缝中纟川也。纯,缘也。三者皆青。博,广也。)
[疏]“屦夏”至“博寸”。
○注“屦者”至“广也”。
○释曰:自此至“む屦”,论三服之屦。不於上与服同陈者,一则屦用皮葛,冬夏不同;二则屦在下,不宜与服同列,故退在於此。此言夏用葛,下云冬皮,则春宜从夏,秋宜从冬,故举冬夏寒暑极时而言。《诗》魏地以葛屦屦霜,剌褊也。云“屦者顺裳色”者,礼之通例;衣与冠同,屦与裳同,故云顺裳色也。云“玄端黑屦,以玄裳为正也”者,以其玄端有玄裳、黄裳、杂裳,经唯云玄端黑屦,与玄裳同色,不取黄裳、杂裳,故云以玄裳为正也。云“纟句之言拘也,以为行戒”者,以拘者自拘持之言,故云以为行戒也。云“状如刀衣鼻,在屦头”者,此以汉法言之。今之屦头见有下鼻,似刀衣鼻,故以为况也。云“纟意,缝中纟川也”者,谓牙底相接之缝中有绦纟川也。云“纯,缘也”者,谓绕口缘边也。云“皆青”者,以经三者同云青也。云“博,广也”者,谓纯所施广一寸也。
[疏]“素积”至“博寸”。
[疏]“爵弁”至“博寸”。
○注“爵弁”至“缋次”。
冬,皮屦可也。
[疏]“冬皮屦可也”。
○释曰:冬时寒,许用皮,故云“可也”。
不屦む履。(む屦,丧屦也。缕不灰治曰む。)
[疏]“不屦む屦”。
○注“む屦”至“曰む”。
○释曰:案《丧服》记云:“む衰四升有半。”む衰既是丧服,明む屦亦是丧屦,故郑云“丧屦”也。云“缕不灰治曰む”者,斩衰冠六升,传云“锻而勿灰”,则四升半,不灰治可知。言此者,欲见大功未可以冠子,恐人以冠子,故於屦末因禁之也。
记。冠义。
[疏]“记冠义”。
○释曰:凡言“记”者,皆是记经不备,兼记经外远古之言。郑注《燕礼》云:“後世衰微,幽、厉尤甚,礼乐之书,稍稍废弃。”盖自尔之後有记乎?又案《丧服》记子夏为之作传,不应自造,还自解之。记当在子夏之前,孔子之时,未知定谁所录。云“冠义”者,记《士冠》中之义者,记时不同,故有二记。此则在子夏前。其《周礼考工记》,六国时所录,故遭秦燔灭典籍,有《韦氏》、《雕氏》阙,其记则在秦汉之际儒者加之,故《王制》有正“听之棘木之下”,异时所记,故其言亦殊也。
[疏]“始冠”至“可也”。
○注“大古”至“是也”。
三加弥尊,论其志也。(弥犹益也。冠服後加益尊。论其志者,欲其德之进也。)
○注“醮夏”至“人也”。
○释曰:此记人说夏、殷法,可兼于周。以其於阼及三加皆同,唯醮醴有异,故知举二以见一也。
冠而字之,敬其名也。(名者,质,所受於父母,冠成人,益文,故敬之也。今文无之。)
[疏]“冠而”至“名也”。
○注“名者”至“无之”。
○释曰:案《内则》云,子生三月父名之,不言母。今云“受於父母”者,夫妇一体,受父即是受於母,故兼言也。云“冠成人,益文”者,